奥拓电子: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0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二年十一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
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第 1 页 共 7页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
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
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
                 第 2 页 共 7页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及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董事会的聘任书;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公司股东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随时
与其联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
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 3 页 共 7页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
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执行职务时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错误或失误,给公司和投资人造成
重大损失;
  (四)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章
制度及公司章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
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
沟通和联络,保证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 4 页 共 7页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建立健全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多种
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
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
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
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
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
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
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
考核。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 5 页 共 7页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
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当中,因维护公司利益需
以个人名义起诉第三方的或非因个人过失而受到第三方起诉的,因此产生的全
部诉讼成本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如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除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
相应责任;除非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本细则第八条第
(八)项的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6 页 共 7页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 7 页 共 7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奥拓电子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