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材料: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部材料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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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
司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绿地中心 B 座 46 层                        邮编:710065
 Floor 46,B Tower,Xi’an Greenland Center, Zhangbaer Road, Hi-tech District,Xi’an, Shaanxi 710065,China
                                     电话/Tel: +86 29 8765 165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西安天
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致: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西部材料”或“上市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力复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天力复合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前已经得到西部材料如下保证:
  (一)西部材料已经提供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西部材料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西部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部材料所属子公司天力复合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西部材料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就天力复合本次发行上市,西部材料已履行了如下决策程序:
  (一)2022 年 8 月 29 日,西部材料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议案》。
  (二)2022 年 10 月 27 日,西部材料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议案》、
        《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西部材料独立董事已发表《关于同意控股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独立意见》。
  二、西部材料基本情况
  根据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3 月 9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名称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工业园西金路西段15号
 法定代表人   巨建辉
 注册资本    肆亿捌仟捌佰贰拾壹万肆仟贰佰柒拾肆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0年12月28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稀有金属材料的板、带、箔、丝、棒、管及其深加工产品、复合材料及装
         备和稀贵金属等新型材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
         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
 经营范围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
         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自有房地产和设备的租赁;物
         业管理;理化检验;自有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西部材料公开披露的信息,西部材料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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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其证券代码为“002149”,上市时间为 2007 年 8 月 10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西部材料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天力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西部材料股票于 2007 年 8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其股票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二)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
情形
  根据西部材料 2019 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西部材料不存在资
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
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
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西部材料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
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 年 4 月 12 日为西部材料出
具了编号希会审字(2022)2146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天力复合股份未
超过天力复合上市前总股本的 3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西部材料副总经 理潘海宏持有天力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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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天力复合股份未超过天力复合上市前总股本的 30%。
   (六)天力复合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天力复合不从事金融业务
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西部材料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本次发行 6,280
万股,募集资金 78,500 万元,投资于高性能低成本钛合金材料生产线技术改
造项目、西部材料联合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实施
主体为西部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材料。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西部材料
未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天力复合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不属于西部材料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属于西部材料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
从事金融业务。
   (七)天力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天力复合股份合
计不超过天力复合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3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天力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
计持有天力复合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2.3370%,低于天力复合本次发行上
市前总股本的 30%。
   (八)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本次发行上市后,上市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本次发行上市后,上市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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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材料是我国稀有金属新材料行业的领先者,是由重点科研院所转制
设立并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托控股股东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在相关领域
化。公司成立二十年来,形成了钛及钛合金加工材产业、层状金属复合材料
产业、稀贵金属材料产业、金属纤维及制品产业、钨钼材料及制品产业、钛
材高端日用消费品及精密加工制造产业等业务领域。
  天力复合主营业务以层状金属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核心。本
次上市后,西部材料及其他下属企业将继续集中资源发展稀有金属新材料研
发生产,进一步增强公司独立性。
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同业竞争情形,西部材料作为天力复合控股股
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尽职、勤勉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西部金属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的职权,
不利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的
正当权益;
  (2)本公司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
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3)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
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4)本公司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
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
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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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如未来存在与本公司有直接及间接控制关系的任何除发行人以外的
其他公司,本公司亦承诺该等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
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6)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
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7)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上市后,西部材料仍将保持对天力复合的控制权,天力复合仍
为西部材料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西部材料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天力
复合本次发行上市而发生变化。
  对于天力复合,本次发行上市后,西部材料仍为天力复合控股股东,天
力复合与西部材料的关联交易将计入天力复合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本次发
行上市后,西部材料与天力复合发生关联交易时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西部材料和天力复合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
调节财务指标,损害西部材料及天力复合利益。
  为规范和减少西部材料与天力复合之间的关联交易,西部材料作出如下
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
行为,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2)本公司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
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天力复合之间的关联
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或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
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
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
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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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4)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
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公司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人
期间内有效。”
  本次发行上市后,西部材料与天力复合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西部材料与天力复合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上市后,西部材料与天力复合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要求。
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根据西部材料与天力复合近三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西部材料与天力
复合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
门,各自建立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西部材料与天力复合在
资产、财务、机构等方面相互独立。
  根据西部材料与天力复合公开披露信息,西部材料与天力复合高级管理
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综上,西部材料与天力复合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资产、财务、机构方
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
其他严重缺陷。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核查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力复合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
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维护西部材料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上市后,
         天力复合仍将作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天力复合拓宽融资渠道,直接对接资本市场,实现独立
融资,支持上市公司稀有金属新材料等业务板块做大做强;有利于通过子公
司在北交所上市实现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优化上市公司估值;有利于强化
上市公司资产流动性、提高偿债能力、降低上市公司运行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维护西部材料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三)西部材料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西部材料与天力复合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
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本次发行上市
完成后,西部材料仍将保持对天力复合的控制权,天力复合仍为西部材料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天力复合本次发行上市不会对西部材料业务的
独立经营运作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西部材料保持独立性。
  据此,本次发行上市后,西部材料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
力。
  (四)天力复合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天力复合已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制度和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参照
《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对拟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天力复合具备相应规范运作的能力。
  五、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西部材料对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所进行的信息
披露如下:
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备案的公告》。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西部材料已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力复合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子公司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刘风云                       陈思怡
                                   ___________________
                                          刘瑞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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