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基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0 月 11 日
为预留部分授予日,以 2.26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盛宝军 :
独立董事 周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