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有科技: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年9月)

证券之星 2022-10-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7 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
则,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范性文件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7 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等相
关规定,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在本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
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公司年度报告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
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一)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
     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二)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
     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
     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三)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
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书面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出具
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
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
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