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股份: 江山股份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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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89        证券简称:江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76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2/9/29     -      2022/9/30     2022/9/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9 月 7 日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05,367,1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3.0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16,101,3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2/9/29     -      2022/9/30     2022/9/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公司股东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
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3.0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 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
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2.70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计
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2.7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
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2.70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3.0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3558270、83530931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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