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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致: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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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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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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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
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开。
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15-15:00。
市双流区剑南大道南段 1166 号希尔顿花园酒店 6 楼天府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JIN LI(李进)先生主持。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计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5,314,06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54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69,226,15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7.2772%。
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 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中小投资者
股数(股) 占比1(%) 占比2(%)
股数(股)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
议案一 同意 244,538,715 99.9994 14,051,411 99.9893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反对 1,500 0.0006 1,500 0.0107
弃权 0 0.0000 0 0.0000
同意 244,538,715 99.9994 14,051,411 99.9893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
议案二 反对 1,500 0.0006 1,500 0.0107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弃权 0 0.0000 0 0.0000
同意 244,538,715 99.9994 14,051,411 99.9893
《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
议案三 反对 1,500 0.0006 1,500 0.0107
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弃权 0 0.0000 0 0.0000
同意 244,538,715 99.9994 14,051,411 99.9893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议案四 反对 1,500 0.0006 1,500 0.0107
决算报告的议案》
弃权 0 0.0000 0 0.0000
同意 244,538,715 99.9994 14,051,411 99.9893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
议案五 反对 1,500 0.0006 1,500 0.0107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弃权 0 0.0000 0 0.00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 同意 244,538,715 99.9994 14,051,411 99.9893
议案六
预算报告的议案》 反对 1,500 0.0006 1,500 0.0107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弃权 0 0.0000 0 0.00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 同意 244,538,715 99.9994 14,051,411 99.9893
议案七 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反对 1,500 0.0006 1,500 0.0107
的议案》 弃权 0 0.0000 0 0.0000
同意 244,538,715 99.9994 14,051,411 99.9893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
议案八 反对 1,500 0.0006 1,500 0.0107
薪酬方案的议案》
弃权 0 0.0000 0 0.0000
同意 244,538,715 99.9994 14,051,411 99.9893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
议案九 反对 1,500 0.0006 1,500 0.0107
薪酬方案的议案》
弃权 0 0.0000 0 0.0000
同意 244,538,715 99.9994 14,051,411 99.9893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议案十 反对 1,500 0.0006 1,500 0.0107
项目的议案》
弃权 0 0.0000 0 0.0000
同意 244,538,715 99.9994 14,051,411 99.9893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议案十一 反对 1,500 0.0006 1,500 0.0107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弃权 0 0.0000 0 0.0000
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十二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中小投资者同
序号 子议案 占比3(%) 占比4(%)
(股) 意票数(股)
关于选举 JIN LI(李进)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陆恺先生为第
的议案
关于选举陈永存先生为
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王霖先生为第
的议案
关于选举李建国先生为
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 SUIBO LI 女士
董事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议案十三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中小投资者同
序号 子议案 占比5(%) 占比6(%)
(股) 意票数(股)
关于选举郭云沛先生为
的议案
关于选举余海宗先生为
的议案
关于选举刘泽武先生为
的议案
议案十四 《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中小投资者同
序号 子议案 占比7(%) 占比8(%)
(股) 意票数(股)
关于选举徐晨晖先生为
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柳丹先生为第
的议案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