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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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比亚迪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比亚迪”)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员工持
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比亚迪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划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
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真实、有效,
不存在任何隐瞒、疏漏、误导之处;所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文件资料与原件完全一
致。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所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
询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
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
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深圳市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国家经贸委于 2002 年 3 月 18 日和 2002 年
[2002]153 号)和《关于同意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本结构的复函》(国经
贸厅企改函[2002]348 号)批准,由王传福等 40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 6 月 11 日,深圳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01641),公司依法设立。
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监国合字[2002]19 号)批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14,950
万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 1,95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根据上述批
准,公司在香港发行 14,950 万股 H 股,并于 2002 年 7 月 31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上市。2011 年 6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比亚迪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81 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7,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7458F)。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
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法定代表人为王传福,住所为深圳市大鹏新
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工商公示信息,公司
已经登记成立,经营状态正常。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
意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法律意见书
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审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会议文件、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文件、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并经
本所律师抽查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等资料、查
阅公司相关公告和对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的相关规定,本所律
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
序的合法合规性”之“(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部分所述),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本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
露的合法合规性”之“(一)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部分所述),不存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2,000人,包括公司职工监事王珍、
                                     法律意见书
唐梅及高级管理人员李柯、廉玉波、何龙、刘焕明、罗红斌、王传方、任林、王
杰、何志奇、周亚琳、杨冬生、李黔共14人,以及其他员工不超过11,986人。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终参与人数及分配份额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所有参与对象均
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与公司具有聘用关系,且不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规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拟回购
的公司股票,受让价格为0元/股,参与对象无需出资。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五)项第1目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中拟回购的公司股票的全
部数量。公司拟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85,000万元,不低于180,000万
元,回购价格不超过300元/股,具体价格将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综合确定。因公司股票的最终回购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员
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以实际过户的股票数量为准。符合《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目关于股票来源的规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本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的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
比例分别为30%、30%、40%。每期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考核及个
人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目的规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
                                法律意见书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
励获得的股份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目的规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采取公司自行管理的模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
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
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符合《指导意见》第
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1)员工持
股计划的目的;(2)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3)员工持股计划的参
与对象及确定标准;(4)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规模、资金来源及价格合
理性;(5)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和买卖限制;(6)员工
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7)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8)公司与持有人的权
利与义务;(9)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构成及持有人权益处置办法;(10)员工
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11)员工持股计划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12)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13)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14)
其他。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文件、比亚迪股份有限公
司工会联合会会议文件、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
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
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以下程序:
                                   法律意见书
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就
拟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八)项的规定。
于审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符合《指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已事先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
凝聚力和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
的规定。
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本员工持股计
划涉及的关联监事王珍女士、唐梅女士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十)项规定。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指
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法律意见书
  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
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2个交易
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职工代表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应回避表决;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及与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股东、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时,本员工持
股计划将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指导意见》
                                 《自
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
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
参与融资的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4名,该等职工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存在关联关系。本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
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同时,本员工持股
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法律意见书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一)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
见及监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的相关规定就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员工持股计划
进程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继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程序,尚需在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2个交易
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司章程》的规定。
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法律意见书
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继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李连果
                         经办律师:
                                 程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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