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创集团: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关于今创集团股份有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1号13、16楼
             邮编:213022
         电话:(+86519)68763711
         传真:(+86519)68766086
         网址:www.letianlaw.com
            二〇二二年五月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月 28 日及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
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今创路 88 号科
技大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胡丽敏女士主持。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日期、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6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持有公司股份 234,588,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999%。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
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持有公司股份 163,333,32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787%。
  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参加
网络投票的人员的股东资格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证,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
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
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
议案》。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今创集团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