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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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
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内蒙新华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23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838.1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15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85,448,150.00 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 51,555,393.18
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933,892,756.82 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其他发
行费用(含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 2,830,188.68 元)(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 号)。公司按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储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共计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满足保本要求的低风险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
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一)现金管理产品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低风险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投向
  购买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低风险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
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
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三)现金管理交易对方的情况
  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交易对方为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将视交易对方资
信状况严格把控风险。
  (四)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等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低风险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符合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
投项目正常进行。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没有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在确保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募集
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
  四、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共计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
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
的资金收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规划和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5 亿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
低风险现金管理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
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元证券认为:公司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内蒙新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
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了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甘   宁        郭晋平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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