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 科力远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专利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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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专利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本
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专利权的议
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科力远混合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转让专利权的事项未构
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组情
形。本次转让的标的价值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格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具有充分独立性。
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标的资产的定价以资产评估报告反映的评估值
作为参考,经交易双方协定,交易价格公允,决策程序遵循了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转让专利权事项。
                   独立董事:付于武、张陶伟、蒋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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