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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732
致: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陈帅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
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
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以现
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 13 点 30 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1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翟建强先生
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名册》及公司制作的《签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持有公司 2,327,720,000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2%。
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7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数共计 2,731,08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628%。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327,7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1.72%;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
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数共
计 2,731,08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628%。本所律师认为,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
的要求。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股东
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计票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如下 10 项议案,其中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该等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议案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是否
序号 名称 票数 (%) 票数 例(%) 票数 例(%) 通过
关于修订《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议 2,730,723,200 99.9868 359,900 0.0132 0 0.0000
案
关于修订《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 2,730,713,200 99.9864 369,900 0.0136 0 0.0000
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议 2,730,713,200 99.9864 369,900 0.0136 0 0.0000
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 2,730,712,800 99.9864 369,900 0.0135 400 0.0001
议案 议案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是否
序号 名称 票数 (%) 票数 例(%) 票数 例(%) 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议
案
关于修订《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
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关于审议《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监事
员薪酬与考核
管理制度》的议
案
关于审议《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累积投票 2,730,713,200 99.9864 369,900 0.0136 0 0.0000
实细则》的议案
(2)累积投票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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