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1-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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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精
工)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保障股东、
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机精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机精工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间的权责划
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前提下,可就职责范围内一定事项的决策权授予总经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董事会授权事项是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董事会决策事项范围内,就组织机构调整、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管
理、融资、担保及抵押、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事项划分权限。
        第二章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
  第五条 在组织机构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职责进行调整。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售资产交易:
  (一) 一年内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以及交易的成交金额累计均不
超过 5,000 万元;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
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不超过 10%,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比例不超过 1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
  (一)一年内,累计不超过本年新增计提折旧额度的固定资产更
新投资;
  (二)一年内,单笔不超过 2,000 万元且累计不超过 5,000 万元
的项目投资;
  (三)一年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委托理财。
  第八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第九条 为自身借款而进行的资产抵押事项。
  第十条 有息负债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
借款事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事项: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出租;
  (二)一年期内非投资性房地产的出租以及租入资产,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
额低于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
于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事项:
  (一)一年内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二)受赠现金资产;
  (三)受赠非现金资产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事项:
  (一)所涉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产生的利润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事项:
  (一)所涉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产生的利润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签订许可协议事项:
  (一)所涉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产生的利润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事项,除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决策。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三)受赠现金资产。
  第十九条 本章节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条 被授权对象应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关管理制度行
使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事项,应以总经理办公会方式
进行决策(特殊情况事后报告)
             。其中,对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的事项,需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能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办公会可对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进行适度授
权。
  第二十二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由个人或少数人
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向公司决策机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
对决策情况负责,公司决策机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定。
  第二十三条 被授权对象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
范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
限进行调整。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或部分收回已
经授予的权限,或者将授权范围内事项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授权事项按规定决策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被授权人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等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被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
  (二)被授权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三)被授权人超越其授权范围做出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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