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
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安排。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设置了考核指标。
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
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目的重点放在了保留公司主营业务
相关的骨干人才上,公司选取“软件业务收入”、“云服务业务收入”作为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的要求。
当前,软件业务、云服务业务收入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其中,软件业务占
公司 2020 年总收入的 47.4%;云服务业务是公司实现公司 3.0 战略的重点业务,
占公司 2020 年总收入的 40.1%。从后续看,公司是否能够转型成功将取决于云服
务的发展规模,云服务业务的收入增长要求将远远高于软件业务收入的增长。未
来,此两类收入将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为了保障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不变,整体规模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公司选择
“软件业务收入”和“云服务业务收入”之和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
除公司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目的是激
励先进、肯定主体、淘汰落后,实现公司、部门和个人的高绩效,保持组织竞争
力。个人绩效考核体系的设置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
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用 友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关 于 <公 司 20 21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相 关 事 项 的 独 立 意 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为国 ______________
周剑 ______________
王丰 ______________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