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利达: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柯利达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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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益友证柯利达字(2021)第3号
致: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陶奕律师、薛静怡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
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1年7月7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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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调整参股设立证券公司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7月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21年7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
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载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
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帐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
等内容。
  (三)2021年7月1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柯利达
料》载明股东大会须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为《关于
调整参股设立证券公司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7月23日下午2点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益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2021年7月23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于2021年7月23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的规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时间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以及法人股
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等相关资料,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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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验证。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2.2767%。
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6人,代表公司股份432,2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08%。
份319,560,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2.3474%。
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
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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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监票、计票,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结合现
场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本次议案关联股东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顾益明、朱彩珍、顾龙
棣、鲁崇明回避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最终表决
结果为同意议案《关于调整参股设立证券公司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股东持
有的股份数量36,138,270股,占本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79%,反对本次议
案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432,294股,占本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1%,无
股东投弃权票。
  因此,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会议资料》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不存在对《通知》、《会议资料》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             经办律师 (签字):
                      陶   奕:
唐海燕:                  薛静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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