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署本次重组相关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会议前获取的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全体股东以及新疆大容民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姜卫东、舒石泉、姜晓伟、张
锡亮、苏州工业园区合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京津冀
润泽(廊坊)数字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天星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润惠(廊坊)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润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润
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本次交易”)的后续议案,本次交易将有
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
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控股股东,周超男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京津冀润泽(廊坊)数字信
息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潜在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签署上述补充协议的相关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本
次重组相关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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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怡雯 靳建国 钱 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