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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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相关议案,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
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
了逐项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
规定,具备发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方案中关于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
合理,募集资金的金额、投向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行方案切实可
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
求,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与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可行性、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公司财
务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运营和业绩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
坚实的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对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作出的拟采取相关填补措施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及注
销相应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的说明,公司 2020
年实现的业绩增长指标未达到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对应
的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相对应行权期获授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审议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同意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不予行权且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的安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牛秋芳             程国强   许明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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