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股份: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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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通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管理办法》、《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
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因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了
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
终体现。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发展规划等影响,数
值设定合理,且设置阶梯考核模式,有利于实现业绩增长水平与解除限售比例
的动态调整,在体现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经过合
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0 年净利
润为基数,2021-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不低于 70%、15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也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根据个人
的年度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
限售的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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