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 江苏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1-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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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滨海”)40%股权。本次
交易方案以及相关各方拟签订的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
司及交易对方不存在影响其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
立性。
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大唐滨海的股权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在评
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信集团持有的大唐滨海 40%股权的收益法评估
值为 75,000 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作价为 75,000 万元。本次关联交
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
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合理,目标资产定价公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
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相关公司实际情况,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
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增强公司独立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划(2021 年-2023 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其监督机制,
有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我们认可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按规定应予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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