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041号
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李杰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李杰,时任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李杰自2019年11月21日至今担任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或公司)董事。根据公司2021年2月10日披露的公告,李杰在2020年3月31日买入公司股票7200股,成交金额457,848元,并于2020年4月9日卖出7200股,成交金额457,440元。前述交易未产生收益。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李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其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李杰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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