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网科技: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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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23 证券简称:梦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4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梦网科技”)拟与厦门市深高投金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融担”)、厦门金圆展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资本”)、厦门市湖里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里产投”)、深圳市瀚隆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瀚隆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厦门市深高投金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本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为3亿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出资。
    
    前述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基金财产份额的认购,也不在基金中任职。
    
    本次对外投资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市深高投金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
    
    法定代表人:丁秋实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2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REHTDXX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510                       51
     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90                       39
     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  100                       10
     公司
     合计                      1000                      100.00
    
    
    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国资委”)。
    
    2、有限合伙人: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46层4610-4620单元
    
    法定代表人:檀庄龙
    
    注册资本:2025327.670823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7月1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7503085XG
    
    经营范围:对金融、工业、文化、服务、信息等行业的投资与运营;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的管理与运营;土地综合开发与运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禁止或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在取得审批许可证明后方能营业。)
    
    实际控制人:厦门市财政局
    
    3、有限合伙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801-01
    
    法定代表人:刘苏华
    
    注册资本:1385210.5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12884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许可经营项目:空。
    
    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有限合伙人: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22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君彧
    
    注册资本:9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年9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519366
    
    经营范围: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和其它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范围为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
    
    实际控制人:厦门市财政局
    
    5、有限合伙人:厦门金圆展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六楼Y区85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市金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4月2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2PGYA2D
    
    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实际控制人:厦门市财政局
    
    6、有限合伙人: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45层4501-45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云祥
    
    注册资本:3583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2月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89939793Q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实际控制人:厦门市财政局
    
    7、有限合伙人:厦门市湖里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798号国投商务中心A座7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卫兵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10月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TKE915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
    
    8、有限合伙人:深圳市瀚隆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熊敏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719948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财务信息咨询;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金融信息咨询,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空。
    
    实际控制人:熊贤林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厦门市深高投金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性质: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市深高投金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基金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金边路568-4号505室之六十四(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
    
    2、基金规模及出资缴纳
    
    本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为3亿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出资。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出资方  认缴出资额   认缴比例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式     (万元)     (%)
     厦门市深高投金圆私募基金管
                                 普通合伙人   现金       300         1.00
             理有限公司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现金      3000        10.00
     厦门市湖里区产业投资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现金      3000        10.00
                 司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现金      8100        27.00
       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现金      2400        8.00
     厦门金圆展鸿股权投资合伙企
                                 有限合伙人   现金      4100        13.67
           业(有限合伙)
     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现金      1600        5.33
                 司
     深圳市瀚隆资本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现金      2500        8.33
            (有限合伙)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现金      5000        16.67
                合计                                    30000       100.00
    
    
    3、投资准则
    
    (1)投资领域:本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如下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具体包含但不仅限于5G、物联网及移动音视频等相关领域)。本基金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80%。
    
    各合伙人推荐前述投资范围内的项目的,做投资决策时应优先考虑。
    
    (2)投资对象:具有高新技术的科技类企业。
    
    投资阶段:中早期、成长期项目
    
    (3)投资地域:基金优先投资于厦门市企业,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金额(以下简称“投厦金额”)不得低于金圆集团对基金的认缴出资额的1.5倍,即4500万元人民币,且不低于厦门市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出资总额,即6000万元人民币。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金额计算按照引导基金相关规定进行。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湖里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于湖里区范围内企业的金额(以下简称“投湖里金额”)不低于湖里产投对基金的认缴出资额的1.5倍,即4500万元人民币。基金投资于湖里区范围内企业的金额计算按照区产业引导基金相关规定进行。投资于深圳地区项目的比例不低于高新投集团的实际出资金额。
    
    (4)投资进度:在基金投资金额达到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30%前,基金应至少投资一个厦门市企业;在基金投资金额达到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50%前,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因特殊情况未能达到上述投厦进度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出具说明和承诺函。
    
    (5)投资限制:基金对于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时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20%。
    
    (6)投资和业务禁止: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a.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b.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c.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d.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e.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f.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g. 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h. 投资其他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i.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7)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保本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4、财务账簿及财务报告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维持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反映本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合伙企业应在其营业场所保存财务账簿(保存期为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10年),记载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开支、费用以及收入情况。
    
    本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本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合伙企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向全体合伙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至少以每季度1次向各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情况。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期限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自基金完成实缴之日起计算,其中前5年为基金投资期,投资期届满至存续期限届满之日为基金的回收期,基金应在投资期内完成所有投资计划,回收期内基金不再进行投资。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基金合伙人会议通过(须包含金圆集团和湖里产投同意),本基金可以延长存续期限,但本基金累计存续期限不得超过9年。基金存续期内,投资退出所收回的本金和收益不得用于再投资。
    
    2、投资金额、支付方式
    
    本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为3亿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出资。
    
    3、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的种类: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基金运营费用三部分。基金费用均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凭相应凭证通过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支付或报销,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审查。
    
    (1)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的费率和计算基数,根据基金所处运作阶段不同而不同,具体如下:(1)在基金投资期内,年管理费为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2%;(2)在基金回收期内,年管理费为基金已经投资但尚未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的2%;(3)在基金回收延长期内(如有),年管理费为基金已经投资但尚未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的2%。管理费按照合伙企业的财务年度作为计费期间,计费期间不满一年的,管理费应根据该期间的实际天数占三百六十五日的比例计算。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用按相关托管协议约定并由本基金承担,基金应与托管银行签署托管协议。
    
    (3)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存续期内基金运营费用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2%,超出部分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4、基金收入、利润与可分配资金
    
    基金收入:为股权或其他投资退出变现后收到的收入、股权投资的分红和其他投资的利息、闲置资金理财收益以及已经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等。
    
    基金净利润:为基金收入扣除本金、基金费用和各项税收后的余额。
    
    可分配资金:为不再用于投资或其他支付的、可分配给合伙人的基金资产,包括实现的基金净利润和回收的原始出资额。
    
    5、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及分配顺序、税赋
    
    (1)基金在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即进行权益分配,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a. 收回出资。可分配资金首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收到的累积分配数额达到各合伙人届时实缴出资额的100%。
    
    b. 门槛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直至其就各自实缴出资额实现门槛收益;本处的“门槛收益”,对于每一有限合伙人而言,指基于其各自实缴出资额,自出资额实际缴付之日起,至相应出资被该有限合伙人收回之日止,为该有限合伙人提供8%的税前年化收益率(单利)的金额。
    
    c. 绩效奖励。超过上述b项门槛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有权按照20%的比例提取绩效奖励,剩余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办理。
    
    6、经营亏损承担
    
    (1)如因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未能按照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者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等),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损失,则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该等亏损或损失并向本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能清偿的债务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对于合伙企业所做的对外投资形成的亏损,普通合伙人不对有限合伙人承担偿还本金的责任。
    
    7、投资决策委员会
    
    (1)为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控制投资风险,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本基金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业务的相关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厦门融担有2名委员席位,高新投集团有2名委员席位,本基金管理团队有1名委员席位。厦门创投、湖里产投、金圆资本、瀚隆资本和梦网科技有权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1名观察员。
    
    (2)投资决策委员会拥有对相关投资做出最终决定的权限,包括:
    
    a. 决定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投资与否和投资后投资方案的变更;
    
    b. 决定投资权益变现、退出及对应方案;
    
    c. 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对属于本协议约定合伙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后还应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
    
    (3)根据本协议应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与本基金投资和投资退出事项相关的议案均应在提交表决前七(7)个工作日提交厦门创投和湖里产投进行合规性审查。厦门创投和湖里产投具有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本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相同的知情权,有权获得基金管理人将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相同的项目资料,并有权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厦门创投和湖里产投有权就该等议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本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事项进行审核,并有权在认为相关议案或决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否决该等议案或决议,被厦门创投或湖里产投否决的议案无需再提交表决,亦不得施行。厦门创投和湖里产投在收到前述议案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该等议案可根据本协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表决。
    
    本条合规性审查指且仅指,a.相关投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b.相关投资违反本协议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除此之外,厦门创投和湖里产投应尊重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不以其他理由干预基金的投资和退出决策。
    
    (4)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8、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a. 根据本协议管理和执行合伙事务;
    
    b. 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会议和其他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c. 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权;
    
    d. 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e.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a.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职,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值增值,同时为各合伙人谋求资产增值并完成市、区两级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
    
    b.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c. 不得以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 遵守本协议关于竞业禁止和关联交易的相关约定;
    
    e. 对本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f. 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g. 向有限合伙人如实并毫不迟疑的披露其已经、正在和将来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或管理的任何其他与本合伙企业性质相似的企业的信息;
    
    h. 配合市、区两级引导基金的指定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普通合伙人进行履职评估和基金净值评估;
    
    i.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可适用范围内遵守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各项义务。
    
    (3)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本基金的能力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快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重新聘任基金管理人的议案。在此期间,原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营,维护基金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同时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因此造成基金提前清算,应及时按照合伙协议关于清算的安排,履行基金清算程序。
    
    9、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a. 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b. 对本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c. 有权了解本基金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基金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营资料;
    
    d. 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在普通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本基金中的出资;
    
    f.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权与本基金进行交易;
    
    g. 在本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h. 在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基金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i. 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企业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权;
    
    j. 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k.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a. 按本协议有关约定按期缴付出资,遵守出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
    
    b. 对本基金的债务以其自身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 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d. 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基金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决策;
    
    e.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0、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1、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a. 违反本协议或勤勉谨慎的善良管理人职责给本基金或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基金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b. 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五条相关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a.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基金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基金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 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本基金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争议解决
    
    (1)任何因本合同/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前述争议发生后三十日内未获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庭由三名成员组成,仲裁过程采用中文为正式语言、文字。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期间和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各方同意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件快递寄送本合同/协议记载的各方当事人住所地(该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及厦门仲裁委员会),即视为送达。
    
    (2)败诉方应负责承担胜诉方所支出的相关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等。
    
    (3)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事项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外,各方应继续履行/享有本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13、协议生效及投资冷静期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自然人应签字,非自然人应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自各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并将认缴出资款一次性汇入指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起二十四小时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合伙人有权修正其投资决定。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有限合伙人。
    
    投资冷静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应指令其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对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回访。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有限合伙人交纳的出资款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有限合伙人交纳的出资款。
    
    有限合伙人在基金管理人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本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当退还该有限合伙人已交纳的出资款。
    
    以下机构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适用投资冷静期: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
    
    公司与多方合作共同设立基金,能够充分发挥合作双方的各项优势,利用基金作为公司整合资源的平台,围绕公司既定的战略发展方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具体包含但不仅限于5G、物联网及移动音视频等领域)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和培育优质项目,加快推进公司产业发展战略。
    
    2、存在的风险
    
    (1)基金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手续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投资者信息及合伙协议备案;
    
    (2)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行业环境、投资标的开发、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具体实施进度和最终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3)基金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
    
    (4)基金还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公司作为其有限合伙人之一,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规模不超过出资额。
    
    (5)由于交易各方能否按协议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次投资是否能够最终完成等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将充分发挥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的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和产业导向作用,通过深圳和厦门两地国资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投资理念,进一步优化公司投资结构。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认购该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灵活的市场化机制和风险隔离效应,在项目搜寻、投资、内部管理、投研团队的激励与约束、收益分配、退出等方面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机制。
    
    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将有利于拓展公司投资渠道,解决公司并购诉求,实现产业领域的扩张。
    
    特此公告。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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