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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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充确认公司与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补充确认公司与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为继续履行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关联方前因公开招标而已产生的合同而发生的正常交易,为公司项目经营所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就《关于补充确认公司与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二、关于补充确认公司与其他项目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补充确认公司与其他项目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贵阳市乌当区柏枝田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下六圩港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公司为继续履行该等公司成为公司关联方前因公开招标而与该等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而发生的正常交易,为公司项目经营所需要,且对维持公司经营的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公允,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就《关于补充确认公司与其他项目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专字(2021)00272 号”《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就《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此页无正文,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赵曙明 李文智 朱增进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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