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独立董事对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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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现对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对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1、在防范资金占用方面,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目前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应收债权外,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2、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提供以下担保事项:
    
    (1)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年11月11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丝路蓝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此次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丝路蓝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此次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4,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
    
    (3)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9月21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丝路蓝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经核查,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通过的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6,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对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60,605,569.12元,母公司净利润33,710,499.33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3,371,049.93元,截止报告期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2,941,102.47元。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17,976,8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占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5.57%,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意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议评估,并出具了《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该报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根据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需要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预计的有关材料,已就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该关联交易预计已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是合法合规的。
    
    2、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集中精力拓展主营业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人已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内控程序健全,能有效防范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编制的《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4、公司编制的《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编制的《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6、公司编制的《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7、公司就本次发行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利于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和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9、公司审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同意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维满 王义华 胡联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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