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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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通过审核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京豫先生及其配偶齐昌凤女士、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飞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齐磊先生共同为华鹏飞供应链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华鹏飞供应链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共同对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解决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展资金需求和快速融资的问题,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保障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控股子公司发展的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人租赁房产的议案》
    
    通过审核公司提交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人租赁房产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韩伟业”)向关联人租赁房产用于办公使用的交易计划,遵循了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此租赁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艳玲 盛宝军 龚凯颂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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