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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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
    
    二〇二一年二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办理公司的会计工作事项,提供有关会计信息,满足有关方面对公司资产、财务状况报告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的分、子公司和驻外机构。
    
    公司各级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做到公司合并范围内会计政策的统一,经各自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权限)实施,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公司参与投资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中期包括月份、季度和半年度。
    
    第六条 公司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七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所属境内单位发生的外币交易,一律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所属境外单位可以采取当地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美元和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处理各种会计事项。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条 公司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对不同会计事项进行计量。
    
    第十一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算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性,如实反映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全面、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
    
    第三章 资产
    
    第十三条 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具体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合同资产、其他流动资产等。
    
    (二)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包括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长期待摊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并分别人民币和外币设置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计算当日的结余额,与库存额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 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二十一条 债权投资核算公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类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债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债权投资持有期间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当期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债权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二条 其他债权投资核算公司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标,且相关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其他债权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其他债权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该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处置其他债权投资时,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第二十三条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指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与其他债券投资的初始及后续计量方式一致,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需计提减值准备。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公司持有该权益工具投资期间,公司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公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公司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司对于不符合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亦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均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和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
    
    公司对此类金融资产根据其流动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列报。
    
    第二十六条 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第二十七条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第三十一条 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无论公司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二条 当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应当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利得
    
    第三十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第三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将其列报至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第三十五条 应收款项期末应当按照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提损失准备。
    
    1、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租赁应收款和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形成的长期应收款,采用一般金融资产的减值方法,即按照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分别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阶段一)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阶段二和阶段三)计量损失准备。
    
    3、当单项应收款项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第三十六条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的价值已经恢复,则原确认的坏账准备应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存货包括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低值易耗品以及在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合同履约成本等。存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业务费等)。
    
    第三十八条 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能够单独认定的,采取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发出的实际成本,如果无法单独认定,则采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发出的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存货进行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以原计提的存货跌
    
    第四十条 合同资产是指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合同资产的减值采用一般金融资产的减值方法,即按照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分别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阶段一)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阶段二和阶段三)计量损失准备。
    
    第四十一条 其他流动资产包括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以及在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合同取得成本等。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衍生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长期应收款包括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等。
    
    公司对于符合公司信用政策,尚在信用期内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除非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不作为具有融资性质的长期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的减值采用一般金融资产的减值方法,即按照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分别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阶段一)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阶段二和阶段三)计量损失准备。
    
    第四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
    
    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
    
    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调整的,调整留存收益。如属非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公司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
    
    投资成本。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
    
    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付的购买价款(含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以权益
    
    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
    
    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
    
    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
    
    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所放弃债权的公允
    
    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所放弃债权的公允
    
    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合营企业以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取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将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为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同时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按照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确认预计负债。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的,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予以冲回。
    
    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在保证双方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一致的情况下,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
    
    第四十九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合营企业、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提减值准备,减值损失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满足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目录:
    
    (一)使用期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较高的房屋、建筑物以及能够单独或与其他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或专用设备。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驻外机构于境外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美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
    
    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五十三条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入账的土地外,公司所有固定资产都按年限平均法每月计提折旧,并根据使用部门及用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 净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 30-40年 5%
    
    机器设备 10-18年 5%
    
    运输设备 5-10年 5%
    
    其他设备 3-8年 5%(其中:办公类的电子设备折旧年限
    
    3年,净残值率按3%计算)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取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通常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提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同时调整其预计净残值,使其能反映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需查明原因,在年底之前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九条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该部分成本确认计量须有确凿依据。
    
    承租人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对本条第(四)项所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六十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发生变化时,使用权资产应相应进行增减。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六十一条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六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中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并
    
    单独核算。
    
    第六十四条 在建的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月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时价值,并按未来适用法计提以后期间的折旧额。
    
    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公司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
    
    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计算机硬件一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十六条 公司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本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满足下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可靠地计量。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平均年限法在受益期间内进行摊销,按使用部门及用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但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第六十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已出租的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采取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其中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和减值参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建筑物的折旧和减值参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购买商誉。合并成本小
    
    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经复核后仍存在差额的,
    
    应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控股合并),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将合并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经复核后仍存在差额的,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公司对购买商誉和合并商誉每年年度终了时必须进行减值测试,应与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
    
    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根据调整后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第七十一条 公司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十二条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车位使用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摊销时,根据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如筹建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培训费、审计费、评估费、注册费等,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进行归集,待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月损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将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七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于在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合同取得成本及合同履约成本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第四章 资产减值
    
    第七十六条 本章所指的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七十八条 对于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或者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亏损)远远低于(或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七十九条 对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八十条 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八十一条 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第八十二条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
    
    抵减后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的较高者: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零。由此导致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再次
    
    第八十三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五章 负 债
    
    第八十四条 负债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公司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八十五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公司;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八十六条 公司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一)公司的流动负债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负债: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4、公司无权自主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具体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款项、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流动负债等。
    
    (二)公司对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租赁负债、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八十七条 短期借款指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利息按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费用。
    
    第八十八条 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为交易目的发行的1年及1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等。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交易性金融负债: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公司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模式;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符合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除外。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所有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当期损益。
    
    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和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九条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公司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二)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公司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第九十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
    
    第九十一条 合同负债是指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该科目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列示。对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第九十二条 应交税费指公司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印花税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预计应交金额。
    
    第九十三条 应付职工薪酬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离职后福利、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辞退福利)等。
    
    第九十四条 职工薪酬既包括支付给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薪酬,也包括支付给虽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由公司正式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的薪酬;提供保险待遇。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将辞退福利外的职工薪酬,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分配,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公司应将符合以下条件的辞退福利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一)公司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二)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
    
    第九十六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计提。
    
    第九十七条 公司的职工福利费根据职工福利计划使用,发生时根据受益对象直接计入相关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第九十八条 公司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如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将拥有的住房、车辆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租赁房屋无偿给职工使用,应将产品或商品的成本、资产的折旧、房屋租金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同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成本或费用。
    
    第九十九条 离职后福利,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公司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公司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第一百条 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公司应当参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除基本养老保险外,本公司还依据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了企业年金缴费制度(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计划。本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年金计划缴费,相应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预计负债是指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
    
    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
    
    的预计负债。
    
    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损失的,也作为一项预计负债确认。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其他流动负债包括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和递延收
    
    益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部分。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递延收益指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
    
    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公司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自相关资产形成并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提前处置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公司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一百零五条 长期借款指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
    
    含1年)的各种借款。
    
    第一百零六条 应付债券指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
    
    券。公司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债券的利息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租赁负债是核算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公司应当按
    
    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者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
    
    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或者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
    
    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或者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
    
    变动、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变动或者实质固定付款额变动),承租人应当
    
    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使用
    
    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发生变更,扩大租赁范围(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或者延长租赁期限,且增加的对价与变更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承租人应当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的分拆的规定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按照租赁期的规定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折现率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第一百零八条 长期应付款指除长期借款和公司债券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包括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应付账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的租赁费等。
    
    第一百零九条 专项应付款指公司取得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
    
    的款项,如属于工程项目的资本性拨款等。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将增加未来期
    
    间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六章 股东权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权益指公司资产减去负债后由股东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股本、
    
    资本公积、专项储备、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本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公司
    
    的资本。公司收到股东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计入股本。
    
    第一百一十三条 资本公积指公司收到股东出资超过其在股本中所占的份额等,包括
    
    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专项储备指公司在境内从事高危业务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
    
    生产费以及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其他综合收益指公司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
    
    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盈余公积指从公司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按净利润10%提
    
    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未分配利润的相关规定请见本办法的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七章 收入和费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
    
    收入。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在客户取得相
    
    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公司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根据配比原则的要求,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成本。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
    
    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
    
    变对价,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
    
    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
    
    第一百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
    
    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
    
    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如果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则本公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否则,本公司于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
    
    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工程业务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
    
    照履约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当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时,公司采用投入法来确定工程业
    
    务的履约进度。
    
    公司通常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公司向客户转移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分包成本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成本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合同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履约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应当按照已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确定合同总收入。
    
    在确定合同总收入时,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合同总收入主要包括:
    
    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赶工费)等形成的可变对价收入。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
    
    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
    
    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
    
    内采取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折扣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抵减相应的商品
    
    收入,销售折扣和折让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成本分为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
    
    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二)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公司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工程业务主要分为项目开发、项目实施和工程竣工等业务环节,
    
    其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
    
    间接费用。
    
    在项目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待合同签订后,将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科目。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公司
    
    将对于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发生转回的,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支出。公司应
    
    合理划分期间费用与成本的界限。
    
    第一百三十三条 税金及附加指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
    
    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
    
    期损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销售费用指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
    
    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广告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
    
    损失,以及销售部门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和业务招
    
    待费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管理费用指公司的董事会和综合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
    
    或者应当由公司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综合管理部门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除销
    
    售部门外发生的)、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董事会费、聘请中
    
    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
    
    排污费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 财务费用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
    
    第八章 利得和损失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利得或损失是指非公司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或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向其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包括直接
    
    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第一百三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以及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
    
    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直接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
    
    第一百四十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衍生工
    
    具、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除上条外)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其他收益是指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信用减值损失是指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
    
    损失,包括坏账准备、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合同资产减值
    
    准备等。
    
    第一百四十三条 资产减值损失指各项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包括
    
    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
    
    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投资收益指公司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认的投资净收益、公司持
    
    有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实现的净收益。
    
    第一百四十五条 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
    
    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
    
    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
    
    损失。
    
    第一百四十六条 营业外收入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
    
    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与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利得、盘盈利得、接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
    
    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第一百四十七条 营业外支出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
    
    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所得税指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
    
    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费用是指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是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或减少金额。
    
    第九章 综合收益总额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综合收益,是指公司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
    
    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
    
    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第一百五十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公司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
    
    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十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一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
    
    额和净利润。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和投资净收益后的金额。
    
    利润总额,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
    
    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应付优先股股利;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应付普通股股利;
    
    (五)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部分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 特殊事项的会计核算
    
    第一百五十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公司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即补价)。
    
    第一百五十四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
    
    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支付补价,减收到补价)
    
    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五十五条 除上条外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第一百五十六条 债务重组是指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
    
    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
    
    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将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
    
    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
    
    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
    
    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债权
    
    人应将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
    
    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债务人和债权人应按照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原则,重
    
    新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重组债权。
    
    第一百六十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所
    
    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确认和计量
    
    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
    
    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
    
    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六十一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
    
    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公司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等。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应确认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如果该合同存在
    
    标的资产,应先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资产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
    
    认为预计负债;如果该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则应确认一项预计负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同时存在下列情况,表明公司承担了重组义务,公司要确认一项预
    
    计负债: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借款费用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
    
    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借款费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一百六十九条 借入的专门借款,应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
    
    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
    
    额确定资本化金额。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符合资本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可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七十条 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
    
    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
    
    息金额。
    
    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的记账汇率确定如下:
    
    记账汇率每月确定一次,当月采用上月末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
    
    第一百七十二条 各期终了时,公司采用期末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货币性项目进行折算,
    
    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
    
    目,仍采用记账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股东权益除“未分配利润”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列示。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
    
    的交易或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
    
    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
    
    收益。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将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负
    
    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成本,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
    
    (二)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套期,是指公司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
    
    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
    
    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公司可以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套期工具,是指公司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
    
    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
    
    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
    
    理:
    
    (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对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关系指定后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当履行确定承诺而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时,应当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以包括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允价值套期中,被套期项目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或其
    
    组成部分)的,公司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开始摊销日重新计算的
    
    实际利率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该摊销可以自调整日开始,但不应当晚于对被套
    
    期项目终止进行套期利得和损失调整的时点。
    
    第一百八十一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
    
    理:
    
    (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
    
    理的货币性项目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全部或部分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相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会计科目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设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
    
    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成本类、损益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总账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二
    
    级、三级等明细科目根据总账科目核算的内容分类设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还应结合
    
    会计核算软件的辅助核算功能,以尽可能详细地反映不同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满足会
    
    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
    
    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股东权益变动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分为快报、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季度和月度(中期)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在发生时确认和计量,不得预计或递延。不
    
    均匀发生的费用,不得预提或待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应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公司预计能够自主展期至一年以上的,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股东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利润表中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示。
    
    合并利润表中,公司应在净利润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第一百九十条 利润表中应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应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予以计算。
    
    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合并利润表中,计算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分母为母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股东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
    
    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股东
    
    权益的变动,应分别列示。
    
    第一百九十二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
    
    提议或宣告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要求,在附注中披露有关事项的详
    
    细信息。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时,除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规定的要求执行外,
    
    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
    
    如果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时,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法区分为会
    
    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
    
    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也可以采用
    
    未来适用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
    
    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
    
    报出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
    
    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二百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情况的事项,但不应当调整资产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
    
    外提供合并报表的,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百零二条 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子公司)。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子公司)。
    
    (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九)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十)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关联方外,公司与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及公司的合营企业与公司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均构成关联方。
    
    第二百零三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公司或由公司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应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披露分部信息,公司分部信息的主
    
    要报告形式为业务分部,次要报告形式为地区分部。
    
    第二百零五条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公司应当披露业务分部的收入、费用、利润(亏
    
    损)、分部资产和负债总额等。
    
    对于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公司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
    
    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第二百零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将其全部
    
    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
    
    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
    
    报金额。
    
    第二百零八条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
    
    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第二百零九条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
    
    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会计核算办法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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