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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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0号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策、经济等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本合同无法全部履行。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前海汇金作为承包方,需先向上游分包商垫付各类款项,前期投入较大,前海汇金将面临较大的融资需求,如前海汇金不能及时筹措资金,将造成项目进展缓慢或项目终止;如前海汇金不能合理安排融资成本,将造成成本增加较大,无法按时完成项目施工进度,从而导致利润不达预期的风险。此外,该项目交易对方回款周期较长,如对方回款不及时将导致前海汇金及公司现金流紧张的风险。
    
    4、本次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股份”)签署协议的主体为公司控股的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金”)。公司对前海汇金持股比例为68%,公司按照对前海汇金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前海汇金上述合同营业总收入约为6.02亿元(含税金额),同时考虑该项目需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工程款,预计上述合同整体对前海汇金可贡献净利润2,700万元-3,000万元,按本公司对前海汇金持股比例测算对本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将贡献约1,836万元-2,040万元。
    
    鉴于该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及筹资进度、成本存在不确定性,特别提示广大投资者上述数据仅为公司初步预测情况,请您理性投资。
    
    5、2020 年11月2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沧州金源及其一致行动人鲍喜波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 31,916,608股公司股份,即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目前该减持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协议签订后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经询问,公司董事孙景涛、王冬凯内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意向,除前述情形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减持计划。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2021年1月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解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前海汇金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联想云领(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除2020年6月4日、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与联想云领(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签署的《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数据中心设备集成销售及服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外,因业主方指定、项目情况等非本协议三方原因,就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三方同意不再继续签署后续其他任何合同,并不就不签约事宜互相追究任何责任。《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因业主及项目等非本协议三方原因已不具备后续继续签约条件,故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无责解除,不再执行。目前前海汇金和业主方就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正在洽谈新的合作方,并积极推进签署相关合同。
    
    2021年1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项目合作确认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号),公司控股子公司前海汇金收到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项目合作确认书》,前海汇金已通过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供应商的筛选,被确定为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的合作单位(施工总包方)。
    
    本次签署的相关合同,仍属于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相关合同,属于对前述终止合同的延续,没有新增合同。
    
    一、合同签署概况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金”)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于近日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UPS及边柜设备购销合同》,合同含税金额602,117,794.07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名称: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7049C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林
    
    总股本:579,641,125股
    
    成立日期:1987-10-10
    
    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集成电路、软件及通信设备化技术开发、设计、制造、销售、维护;承接计算机网络及应用工程;信息系统集成、电子系统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技术咨询及安装;专业承包;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与安装;提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测评、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物业管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医疗软件开发;销售医疗器械Ⅱ类;电力供应。(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力供应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与公司业务及关联关系
    
    前海汇金近三年未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类似业务合同,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中电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誉情况良好。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日,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综上,公司认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发包人(全称):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
    
    2.工程地点: 廊坊市东南部安次区龙河工业园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
    
    5.工程内容: 数据中心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 。
    
    群体工程应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室外钢结构及土建工程、室内钢结构及土建工程、消防工程、外电工程、ECC精装修、装修工程、暖通工程、强电工程、电照及防雷接地工程、弱电工程、园区围墙、园区配套、园区管井工程等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保修工作等内容。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合同图纸。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06 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7 月3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41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开工通知发出前,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进场施工时间为实际开工日期。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含税价:人民币(大写)伍亿捌仟零壹拾伍万叁仟叁佰柒拾叁元陆角柒分(小写:¥580,153,373.67 元),
    
    其中,除税价:人民币(大写)伍亿叁仟贰佰贰拾伍万零捌佰零壹元伍角叁分(小写:¥ 532,250,801.53 元);
    
    说明:如有小数点计算误差,以除税单价为基准计算总价, 除税价不因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导致的税率和税金调整,则税金和含税价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本固定总价合同包工、包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外的全部材料(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图纸为基准),即在工程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措施项目、包竣工验收合格、包各项税费、若不涉及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增减工作内容的,本合同固定总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及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
    
    承包人应详审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规范、图纸会审意见等,对任何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而包含在图纸、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或其他合同文件中的内容(包括任何隐含或附带的内容),均视为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考虑了相关费用;承包人对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地质情况、任何形式之地面及地下障碍、回填状况、交通情况、质量标准、工期等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本合同总价款(或称“签约合同价”)已充分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包装运输、二次搬运、仓储费及其他临时在外的存储费用、升降费及固定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不含XXXX机房第三方检测费用)及材料检验试验费(含对发包人最终用户指定品牌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验检测配合费、安装费、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措施项目费(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成品保护费、冬雨季施工措施费等)、赶工费、工程深度保洁费,设备厂家进场配合、交叉施工配合及协调费、服务、其他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消防、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因进行工程所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所交纳的任何收费、公用事业单位就本工程要求缴纳的任何费用、市政配套费、民扰及扰民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费、保险费、风险费、利润、规费、税金(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等一切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及各项因素所应得的全部费用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不做任何调整。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1 年 1 月 30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北京市朝阳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正式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主要内容
    
    1、总承包工程内容:数据中心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
    
    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室外钢结构及土建工程、室内钢结构及土建工程、消防工程、外电工程、ECC精装修、装修工程、暖通工程、强电工程、电照及防雷接地工程、弱电工程、园区围墙、园区配套、园区管井工程等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保修工作等内容。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合同图纸。
    
    2、承包方式
    
    本固定总价合同包工、包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外的全部材料(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图纸为基准),即在工程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措施项目、包竣工验收合格、包各项税费、若不涉及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增减工作内容的,本合同固定总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及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
    
    承包人应详审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规范、图纸会审意见等,对任何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而包含在图纸、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或其他合同文件中的内容(包括任何隐含或附带的内容),均视为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考虑了相关费用;承包人对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地质情况、任何形式之地面及地下障碍、回填状况、交通情况、质量标准、工期等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本合同总价款(或称“签约合同价”)已充分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包装运输、二次搬运、仓储费及其他临时在外的存储费用、升降费及固定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不含第三方检测费用)及材料检验试验费(含对发包人最终用户指定品牌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验检测配合费、安装费、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措施项目费(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成品保护费、冬雨季保护措施费和)、赶工费、一期工程深度保洁费,设备厂家进场配合、交叉施工配合及协调费、服务、其他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消防、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因进行工程所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所交纳的任何收费、公用事业单位就本工程要求缴纳的任何费用、市政配套费、民扰及扰民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费、保险费、风险费、利润、规费、税金(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 等一切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及各项因素所应得的全部费用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不做任何调整。
    
    3、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开工通知发出前,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实际开工日期。
    
    前述工期总日历天数已考虑了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冬季施工、公祭日、两会、高考、中考、国家庆典、外交来访、交通管制、降雨、高温、低温、大风、台风、沙尘暴、雾霾等有可能对工期造成影响的所有因素。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前述工期不作任何延长。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设计要求
    
    (2)国家、地方以及行业颁布的与本工程相关的规范及标准;
    
    (3)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发包人最终用户以及发包人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服务规程;
    
    (4)工程必须通过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房检测单位的综合测试、并通过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节能验收、规划验收、质量验收等为
    
    工程合法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任何专项验收、审批和许可。
    
    5、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5.1 合同总价款
    
    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详见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
    
    关于合同价格的进一步说明: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所有子目的综合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报价时的组价不当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但如相关子目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发包人保留要求承包人修改相关综合单价的权利。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费用为固定价格,不再调整,无论是否因变更等原因而造成措施项目的支出与承包人的估计有出入,也无论清单中是否存在缺漏项。承包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列项以外的措施项目提出建议和投报价格,否则应视为包含在已有的措施项目费用中。承包人已在报价阶段充分理解了前述
    
    要求并在报价中做了充分考虑。但承包人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的措施项目,其对
    
    应的价款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3)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合同价格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的取费水平(包括取费比例、税率、费率、折扣率等)固定不变。
    
    (4)本合同中凡说明有关工作的价值或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的,均指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中,不会再因有关工作而调整合同价格,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有关工作可能构成暂列金额或暂估价项下的内容。
    
    5.2 工程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首付款:合同生效后6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为首付款。
    
    (2)验收款:本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提供全套竣工文件并经建设单位认
    
    可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到合同价总额的 100 %。(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时,应提交不拖欠工
    
    人工资证明,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进度款。5.3支付条件
    
    (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最新政策,在
    
    向发 包人申请支付工程首付款及结算款时,应提交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及未
    
    拖欠工人工资证 明,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合同价款。
    
    (2)付款条件满足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应附满足付款条
    
    件的证明资料)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
    
    付合同价款。
    
    (3)所有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如有)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需提
    
    供承包人给专业分包人/专项供应商的上一期付款凭证。
    
    (4)发包人有权在付款中扣除如下任何款项:
    
    1)如果承包人供应的任何材料、工程设备或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
    
    求,在完成修正和更换前,扣除该修正和更换所需费用;
    
    2)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在该项工作或
    
    义务完成前,扣除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
    
    3)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任何款项。
    
    (5)发包人对工程款的审批确认,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
    
    包人 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6)每笔付款之前,承包人需开具申请付款金额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收到相应金额的发票或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
    
    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构成违约,待承包人完善相应 票据
    
    后发包人支付相应款项。
    
    9、一般规定
    
    承包人承诺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除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同意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签约合同价 0.05 %/次的罚金。
    
    承包人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保持现场的整齐、清洁和防火、防盗等的安全。建筑垃圾和废弃材料应运指定的堆放区域,垃圾堆放不得危及结构安全和防火要求,并及时统一清运或自行运出,清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项目园区的公共区域成品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于承包人造成的物品损坏,除进行赔偿外,还应接受发包人的处罚。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廊坊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发包人的要求以及合同的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施工方法,对于施工过程中无法避免的有毒有害环节,承包人应事先告知,并提出相关申请,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损害。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承包人承诺确保现场的安全,在施工期间必须随时接受发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监理人的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无条件整改完毕。
    
    2、《UPS及边柜设备购销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买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7049C
    
    法定代表人:刘学林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乙方/卖方: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44621L
    
    法定代表人:刘俊超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清华信息港科研楼708室
    
    甲乙双方均为中国境内成立的合法有效的有限公司,本着公平、合理、平等、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多次考察、洽谈,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本合同项下所称设备及材料,即包括合同设备、附件及配件、辅件、技术文件、合同设备的安装指导、调试指导与维修工具等,但不含设备的安装。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
    
    项目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富饶道120号
    
    二、项目合同内容
    
    项目所用材料设备(货物/产品)、质保期内售后服务等。
    
    三、合同金额
    
    1、合同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玖拾陆万肆仟肆佰贰拾元肆角整。乙方须按规定向甲方开具合规的税率为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小数点原因造成误差,每个品类以清单汇总项未税单价为基准计算总价。本合同约定为未税价,未税价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2、货物运输至本合同项目工程工地、保险费及调试所需费用均已包含于本合同所列合同金额中。除非另有约定,上述价格是供应商将产品和/或服务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价款,已经包含了所有相关的人力、材料、管理、许可、运输、保险、税费等成本的补偿及其他合理对价。如乙方无法出具本合同约定的税票,则甲方有权从支付的费用中扣除根据法律要求应由供应商承担的税款(“代扣税款”),但将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
    
    3、本合同签署后,如附件一所列货物价格发生变化的,由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最终价款,双方未达成一致,价款不予调整,但因国家调整税费引起的税费变动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付款条件
    
    1、付款方式
    
    甲方分三次向乙方支付下述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电汇。
    
    1) 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之日起6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8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17,571,536.3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柒万壹仟伍佰叁拾陆元叁角贰分)。
    
    2) 到货款:无;
    
    3) 验收款:竣工验收后,2021年12月20日之前付款,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20% 款项,即人民币 ¥4,392,884.08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玖万贰仟捌佰捌拾肆元零捌分)。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提供:(1)合同总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2)软硬件结费明细表,(3)项目各方签字的《合同设备材料初验报告》;
    
    五、分批交付
    
    1、合同生效,收到预付款后,按业主方要求3个月内按批次供货。合同清单内容双方已确认,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可分批分次到货。若有清单内容变更,需另行签收补充协议约定。
    
    六、货物运输
    
    1、乙方负责提供的全部货物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做好运输过程中防潮、防晒、防震、防压、防水、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并无瑕疵完整交付。
    
    2、本合同下设备、材料到场,必须由乙方专业管理人员现场配合清点,乙方不得委托货运人向甲方交货。
    
    3、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所有设备的包装上清楚注明箱号并提供装箱单,包括设备材料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等详细装箱单、合格证、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各一份。以便到货后由甲方清点货物。
    
    4、根据不同品类的交货条件,达到交货条件后,货物经甲方核实后,由甲方免费提供相应的场地供乙方堆放设备材料。乙方自行安装的设备由乙方自负保管责任。
    
    5、根据不同品类的交货条件,货物移交甲方前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设备材料进入厂区,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包括不限于参加进场教育,安全培训,及缴纳相关费用(如果有)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设备、材料进场时,乙方应将标的完整技术资料等交给甲方及监理,包括不限于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等;装箱清单、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产地、数量、安装使用说明、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效期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电子产品的强制认证;以上设备、材料需提供原件或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不少于6套,甲方不接受无生产厂家盖章资料。设备、材料进场前提交甲方及监理初验,如不满足以上条件,甲方有权要求拒收,乙方须清退进场设备材料,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无论进口或国产设备、材料各项资料的语言版本均要求为中国大陆通用的中文简体版本且加盖生产厂家及经销商的公章,以上材料构成乙方是否正确履行合同的依据之一。
    
    7、根据国家、地方、或行业规范规程,乙方提供设备材料应按比例抽取进行第三方送检,检测单位必须为有资质且需甲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数量在规范抽检比例范围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抽检型号由甲方或监理指定,并具备相关见证记录。乙方自作主张自行送检,甲方对结果不予承认。
    
    8、交货地点:河北省廊坊市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富饶道120号,本项目工程地点,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变更交货地点,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
    
    9、交货时间:各品类设备排产时间和到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应提前40个工作日通知。
    
    七、税费
    
    1、本合同项下设备、材料价款为固定不变价款,包含乙方将合同设备及材料送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移交给甲方负责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劳务费、工人工资、总包配合及管理等)和后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的合同设备及材料验收、合同设备的安装指导、调试指导、移交、配合试运行、初验及终验工作、属于保修期内质保范围的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但不含安装费用。
    
    2、本合同项下设备、材料价款已包含相关技术文件、工程服务、设计、材料及配件供应、制作、组装、检验、工厂测试、包装及运输至甲方工作现场质量保证所需技术服务,及政府机构征收的一切税费。
    
    3、合同设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部件、构件、附件和配件即便未单独或整体列入本合同条款或附件清单中,也均应被视为包括在本合同及本合同总价中;材料设备,无论进口国产,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价款不作调整。
    
    八、货物就位及验收
    
    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供货到现场,货物到现场移交至甲方指定地点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及监理对货物的外观质量、品种、型号、数量进行初步开箱检验,甲方及监理检验完成后应当签署《合同设备及材料交货报告》,交货完成并不免除乙方应对设备质量、结构、性能等指标应承担的责任。
    
    2、合同设备的安装指导、调试指导、验收测试指导均由乙方完成,乙方应指定符合资质的专业人员严格按照相关安装技术规程及调试规程进行全程设备的安装指导和测试指导。且乙方应当对甲方指定的安装人员进行全程设备的安装和测试培训。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及监理会同乙方依据验收标准对合同设备进行初步测试;实际查看货物的实际使用和运行状况(如需要对设备进行安装)。
    
    3、验收过程中,如果存在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形,甲方应当在3日内将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处理不合格产品,包括不限于采取修复,更换等措施,确保乙方所供标的的质量达标。如发现任何短缺、故障、损坏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之处,乙方负责更换、修理达到要求后,甲方出具《合同设备及材料交货初验报告》,因乙方产品不合格产品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4、根据设备、材料交货条件,乙方负责货物到交货前(以双方签署《合同设备及材料交货报告》确定的交货时间为准)的成品保护及照管如被盗或损坏,如被盗或损坏,由乙方自行补装或维修更换。设备、材料交付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整个项目施工完毕并通过甲方用户的验收,双方责任人签字认可,乙方正式交付甲方用户使用。
    
    6、甲方接受产品和或服务并不减免供应商对产品及可交付物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对甲方或甲方用户在使用产品时发现的产品在设计、安装、制造、材料和工艺等方面的瑕疵,供应商仍应按本协议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产品及其他可交付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自产品接受之日起转移给甲方。如可交付物是或含有软件,则除非另有约定,软件是许可使用而非销售。
    
    十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付款有迟延的,对迟延支付的款项应按日万分之四(0.04%)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迟延付款超过30日的,超期的时间以未付的款项为基数按日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甲方迟延付款行为给乙方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其它经济损失,最高不超过逾期金额的4%。
    
    2、如乙方逾期提供本合同项下约定交货及技术服务,包括相关安装指导、系统调试、验收测试等,致使延期竣工验收的,每拖延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该品类合同价款 0.04% 的逾期违约金,前述逾期违约金不解除乙方交货及技术服务责任,乙方并应承担甲方直接经济损失。本协议所指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客户向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如乙方超过15日仍未履行质保/保修义务,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质保/保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将合同设备及材料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及材料,或委托第三方提供设备及材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或部分设备及材料因质量缺陷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及第三人的损失。同时,甲方/客户有权通知乙方退货或更换该等设备及材料。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取回或更换该等设备及材料。
    
    4、合同各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索赔(但甲方的客户向甲方要求的损失赔偿应由供应商予以承担,下同)。
    
    5、如涉及公司解散、清算、破产等事件,应及时通知对方,提供二个月的缓冲期,双方确定解决方案,但不得造成对方的损失,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6、若解除合同,双方应通过协商,实际考虑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已投入的人、财、物等实际情况等,对遭受损失方的实际损失中进行补偿。
    
    7、对供应商及其人员因违反本协议的保证或其他条款而引起的任何第三方针对甲方、甲方关联机构、甲方合同厂商及甲方人员的任何索赔、交涉、禁止、调查、处罚、诉讼、判决或裁决,供应商应为甲方抗辩,或在甲方的要求下合作抗辩,保证甲方、甲方关联机构、甲方合同厂商及甲方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害,供应商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罚款、律师费和损害赔偿。在这种索赔、交涉、禁止、调查、处罚、诉讼、判决或裁决已经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时,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费用并按如下程序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A)使甲方得到继续使用产品或获得服务的权利;(B)修改涉嫌侵权的技术,使其不侵犯他人权利并符合本协议;(C)用不侵权且符合本协议的技术替换侵权的技术;和/或(D)如甲方有要求,甲方可向供应商退回产品或停止使用服务,供应商应退还已付金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当甲方知道会发生上述条款所列索赔、交涉、禁止、调查、处罚、诉讼、判决或裁决时,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并为供应商提供合理的支持,提供相关支持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但无论如何,供应商的上述抗辩和补偿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A)甲方以供应商不能事先合理预见的方式使用了产品或服务;或(B)甲方要求供应商使用了甲方提供的材料或技术,并且如果没有上述使用则不会发生侵权或索赔。
    
    十六、合同的终止
    
    当一方破产或无偿还本合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另一方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为前提条件。
    
    本合同履行期内,如一方发生分立、合并等,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十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个工作日内不能达成一致时,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对前海汇金持股比例为68%,公司按照对前海汇金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前海汇金上述合同营业总收入约为 6.02 亿元(含税金额),同时考虑该项目需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工程款,预计上述合同整体对前海汇金可贡献净利润约2,700万元-3,000万元,按本公司对前海汇金持股比例测算对本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将贡献约1,836万元-2,040万元。
    
    鉴于该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及筹资进度、成本存在不确定性,特别提示广大投资者上述数据仅为公司初步预测情况,请您理性投资。
    
    2、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此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对公司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形成业务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合同履行期较长、合同金额较大,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最终执行情况。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法规政策、经济等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本合同无法全部履行。
    
    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前海汇金作为承包方,需先向上游分包商垫付各类款项,前期投入较大,前海汇金将面临较大的融资需求,如前海汇金不能及时筹措资金,将造成项目进展缓慢或项目终止;如前海汇金不能合理安排融资成本,将造成成本增加较大,无法按时完成项目施工进度,从而导致利润不达预期的风险。此外,该项目交易对方回款周期较长,如对方回款不及时将导致前海汇金及公司现金流紧张的风险。
    
    4、2020 年11月2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沧州金源及其一致行动人鲍喜波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 31,916,608股公司股份,即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目前该减持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及进展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及进展情况。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未减持公司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沧州金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鲍喜波先生累计减持8,593,200股。
    
    3、本协议签订后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已披露尚未执行完毕的减持计划,其可能按照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限内实施减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减持计划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
    
    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
    
    告》(公告编号:2020-128)。
    
    4、本协议签订后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经询问,公司董事孙景涛、王冬凯内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意向,除前述情形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减持计划。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UPS及边柜设备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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