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森科技:关于“兴森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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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005
    
    债券代码:128122 债券简称:兴森转债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森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2436 股票简称:兴森科技
    
    债券代码:128122 债券简称:兴森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14.18元/股
    
    转股期限:2021年1月29日至2025年7月22日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兴森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27号)核准,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268.9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6,89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26,89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717号)文件审核同意,公司发行的26,89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0年8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为“兴森转债”,债券代码为“128122”。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7月29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1月29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2025年7月22日)止,即自2021年1月29日至2025年7月22日。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26,890.00万元;
    
    (二)发行数量:268.90万张;
    
    (三)票面金额:100元/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5年,即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7月29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1月29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2025年7月22日)止,即自2021年1月29日至2025年7月22日。
    
    (六)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
    
    (七)转股价格:人民币14.18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兴森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单位为“张”,每张为1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债券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以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其实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的申报,按其实际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二)转股申报时间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自2021年1月29日至2025年7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按照《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兴森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兴森转债”发行首日。每年的付息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4.1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6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当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兴森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755-26062342
    
    传 真:0755-26613189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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