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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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2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到位及开户情况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57号),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4,050万股。2016年8月4日,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982,142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2,449,998.6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6)第351ZA0033号)。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完成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工作。详细情况请查阅巨潮资讯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8)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7)。
    
    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并考虑到银企合作等因素,及因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决定将公司全资子公司乐特瑞(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 特 瑞”)存 放 于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福 州 分 行(账 号:9550880217031200153)的全部募集资金变更至乐特瑞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注销乐特瑞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55088021703120015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账户的变更及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乐特瑞(以下合称“甲方”)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情况如下: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1    鸿博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    1402095129600106725
      2    鸿博股份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0000019727658012
      3    鸿博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古田支行      591902969410986
           无锡双龙
      4    信息纸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古田支行      591905161810501
            限公司
           乐特瑞(海
      5    南)科技有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0000022205620012
            限公司
    
    
    三、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其他未尽事项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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