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迅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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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离任人员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离任人员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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