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9 证券简称:西部黄金 公告编号:临2020-043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二。
?涉案的金额:本案标的为上市公司股东所持的上市公司股权,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黄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三项基金所形成的对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黄金”)的股权及股东权益返还给河南黄金公司。河南黄金公司认为,三项基金对应的西部黄金股份数为66,646,242股,占股比例为10.479%。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为确认本公司出资人权益的确权诉讼,对公司的整体运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称:根据国务院于2002年11月6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02号)以及财政部于2003年7月2日下发的《关于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272号),原中国黄金总公司变更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现更名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原由国家投入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基金”)、黄金地质勘探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以下简称“基建基金”)转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并授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落实出资人权益。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又将涉案三项基金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所有,由原告主张和落实权益。新疆伊宁县阿希金矿占用开发基金本金542万元、占用地勘基金本金6399万元,利息916.15万元;占用基建基金本息余额1149.3448万元。三项基金已经转化为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二享有黄金生产开发基金542万元,黄金地质勘探基金 6399 万元及利息 916.15 万元、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1149.34万元所对应的股权及股东权益;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将上述三项基金所形成的对被告二的股权及股东权益返还给原告;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积极应诉,于2020年9月9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新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492124.5元,由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详见公司2020年9月10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6)。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最高法民终1304号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上诉人的上诉,本案将于2020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一):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人的请求
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二享有黄金生产开发基金542万元、黄金地质勘探基金6399万元及利息916.15万元、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1149.34万元所对应的股权及股东权益,根据目前资料初步计算,上诉人至少应持有被上诉人二股份66646242股,占股比例为10.479%;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一将上诉三项基金所形成的对被上诉人二的股权及股东权益返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二应协助办理上诉股份的过户手续;
4.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的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错误地认定本案事实、错误地适用法律,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将属于中央的合法权益纳入地方所有,严重影响中央政令统一和畅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的负面干扰。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为确认本公司出资人权益的确权诉讼,对公司的整体运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1日
?报备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终1304号;
2.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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