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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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
    
    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3年配股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公司本次将配股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公司从实际情况出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调整的意见
    
    公司与各关联方进行的各项关联交易,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董事会对以上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方董事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事项有利于规范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张向阳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我们认为该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张向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荣继纲先生、侯彬彬先生和龚高科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荣继纲先生、侯彬彬先生和龚高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五、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风电叶片模具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变更,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李中浩、贺守华、凌志雄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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