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23次临时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合法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25,139.52万元。
独立董事:朱光、毛景文、李常青、何福龙、孙文德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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