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审核方式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时间
(1)2020年10月16日-10月25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
(2)2020年10月24日-11月2日,公司对第一次公示期间内新增的且符合授予条件的人员在公司内部再次进行了公示。
2、公示结果
截止本次激励计划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企业、个人针对本次授予对象名单、资格等相关信息存在异议的反馈。
(二)审核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2、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均属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5、激励对象名单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按国资委监管要求由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本次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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