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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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0—040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6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交易时间,即9:15-9:25和 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钟英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399,025,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244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399,019,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244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009%。
    
    (3)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106,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3074%。
    
    2、其他人员出(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399,019,450        99.9985%          6,100   0.0015%       0    0.0000%
     中小股东          2,100,176         99.7104%          6,100   0.2896%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399,019,450        99.9985%          6,100   0.0015%       0    0.0000%
     中小股东          2,100,176         99.7104%          6,100   0.2896%       0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菊、许丽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签字盖章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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