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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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28/31/33/36/37层,邮编 100022
    
    28/31/33/36/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安靠智电”)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9月14日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207号),就审核问询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发行人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编制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第4题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2020年8月26日),城市智慧输变电系统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土地权属相关程序正在办理中。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具体用地及其权属审批办理情况,预计办理完毕的时间安排,是否存在募投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项目具体用地及其权属审批办理情况
    
    城市智慧输变电系统建设项目位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项目用地为76,430平方米,目前具体用地及权属审批办理情况如下:
    
    1. 2020年2月28日,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与安靠智电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204812020CR0019),约定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将位于江苏中关村陶家河东侧、陶家路北侧 60,858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安靠智电,目前该宗土地已办理完毕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号为苏(2020)溧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281号;
    
    2. 2020年7月29日,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与安靠智电签署《工业项目用地意向协议》,约定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拟将位于江苏中关村陶家河东侧、陶家路北侧 15,572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给安靠智电;目前该宗土地出让手续正在办理中。
    
    (二)具体用地预计办理完毕的时间安排
    
    城市智慧输变电系统建设项目所涉项目用地分为两个部分,其中 60,858 平方米项目用地,已办理完毕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号为苏(2020)溧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281号;其中15,572平方米项目用地,公司已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工业项目用地意向协议》,该地块于2020年10月16日在溧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挂牌公示,发行人已经登记竞价购买,挂牌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公示期结束后,公司将与溧阳市自然资源局签署正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协议。
    
    (三)具体用地是否存在募投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
    
    2020年9月22日,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说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智慧输变电系统建设项目位于江苏中关村陶家河东侧、陶家路北侧,该项目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该项目用地总面积为76,430平方米,其中60,858平方米的用地已办理完毕供地手续,剩余 15,572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正在进行中,前述土地出让手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项目用地落实不存在重大风险。如该项目用地无法按照计划取得,我委将积极协调附近其他可用地块,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2020年9月22日,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说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智慧输变电系统建设项目位于江苏中关村陶家河东侧、陶家路北侧,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该项目用地总面积为76,430平方米,其中60,858平方米的用地已办理完毕供地手续,剩余 15,572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正在办理中,前述土地出让手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项目用地落实不存在重大风险。”
    
    2020年9月23日,发行人出具承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办理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相关手续,确保及时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按期开展募投项目建设工作,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如募投项目用地取得无法落实,届时公司将尽快选取附近其他可用地块,避免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的核查过程:
    
    1. 查阅了项目用地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用地意向协议》《工业用地项目监管协议》等协议及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
    
    2. 与公司募投项目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项目用地具体情况;
    
    3. 登录溧阳市国有用地建设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查询项目用地转让进度;
    
    4. 获取公司登记竞价购买相关登记资料及财务凭证;
    
    5. 获取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本所的核查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城市智慧输变电系统建设项目”共涉及用地 76,430 平方米,其中60,858平方米的项目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剩余15,572平方米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发行人已与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签署意向协议,该宗土地已启动招拍挂程序,发行人已登记竞价购买,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较小;另外,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如募投项目用地取得无法落实,发行人亦将尽快选取附近其他可用地块,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邹云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张 扬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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