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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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本次发行与本次上市统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说明、承诺函等,并就本次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7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有关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议案。
    
    2017年7月2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有关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议案。
    
    2019年6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议案>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关于确认<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有效期延期的议案》等有关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效期延期事宜的议案。
    
    2019年6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议案>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关于确认<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有效期延期的议案》等有关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效期延期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2020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2号)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
    
    (三)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上市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二、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系由佛山华盛昌陶瓷有限公司、广东裕和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于2011年11月4日依法成立。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说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业务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以瓷砖和洁具为代表的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近三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何新明及何颖,未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股本演变的历次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清晰,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利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佛山华盛昌陶瓷有限公司、广东裕和商贸有限公司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35元/股,发行股份总数为14,300万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4,3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8,7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
    
    (二)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于2020年10月13日出具的德师报(验)字(20)第00558号《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0月13日止,发行人实际首次公开发行143,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623,0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2,983,000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0,067,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143,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1,337,067,000元。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173,000,000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完成本次发行,发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2号)、《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及《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的股票已公开发行,符合《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03,000 万元。根据《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17,300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2号)、《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及《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4,300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10%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德勤于2020年8月25日对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至6月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德师报(审)字(20)第P05185号《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2019年度、2018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上市规则》第5.1.1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文件,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利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佛山华盛昌陶瓷有限公司、广东裕和商贸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新明与何颖已出具承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承诺,符合《上市规则》第 5.1.5 条和第5.1.6 条第一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查询,中金公司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和《上市规则》第4.1条的规定。
    
    (二)中金公司已指定章志皓、潘志兵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查询,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符合《上市规则》第4.3条的规定。
    
    六、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具备《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龚牧龙
    
    蔺志军
    
    胡一舟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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