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智科: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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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8 证券简称:国盛智科 公告编号:2020-010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
    
    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0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37元,共计募集资金57,321.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2,046.1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3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情况详见2020年6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项目组或者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用于募投项目的相关支出且尚未兑付的,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到位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投入情况,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并经由会计师鉴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定期统计上述款项情况,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上述票据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4、募集资金到位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5、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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