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持续督导机构”)作为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国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58 号)文件核准,国芳集团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00,000股,并于2017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公司总股本为666,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06,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60,000,000 股。其中限售股6,000,000股已于2018年10月8日起上市流通。自前述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的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公司股东张国芳先生、张春芳女士、张辉女士及张辉阳先生。前述 4 名股东所持限售股合计5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7%,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现上述股东股票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0年9月29日起上市流通。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
根据《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锁定及减持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国芳承诺:
(1)国芳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不减持。
(4)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管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春芳承诺:
(1)国芳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
2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有关规
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不减持。
(4)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张辉承诺:
(1)国芳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份总数的20%,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管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
3
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股东、董事张辉阳承诺:
(1)国芳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份总数的20%,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所作出的承诺,上述限售股持有人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4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00,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07%,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限售股
量 司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 数量
1 张国芳 280,500,000 42.12% 280,500,000 -[注1]
2 张春芳 139,400,000 20.93% 139,400,000 -[注1]
3 张辉 40,050,000 6.01% 40,050,000 -[注2]
4 张辉阳 40,050,000 6.01% 40,050,000 -[注2]
合计 500,000,000 75.08% 500,000,000 -
注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国芳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春芳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不减持。本次解除限售后,张国芳、张春芳需继续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注2:公司股东张辉、张辉阳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其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后,股东张辉、张辉阳需继续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五、持续督导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持续督导机构对国芳集团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5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