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中威电子
股票代码: 30027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石旭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路1819号
股权变动性质: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中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威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声 明........................................................................................................................1
目 录........................................................................................................................2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的基本情况........................................................................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5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6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主要协议........................................................................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16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17
五、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1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8
一、买入情况......................................................................................................18
二、卖出情况......................................................................................................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9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20
一、备查文件目录...............................................................................................20
二、备查文件的备至地点....................................................................................2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本报告书 指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石旭刚
公司、上市公司、中威电 指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指 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新乡投资集团 指 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框架协议》 指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架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 指 石旭刚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石旭刚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的基本情况
姓名:石旭刚
性别:男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1819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交易的目的系为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引入新乡投资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新乡投资集团将发挥国有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的产业资源和运营管理经验,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和挖掘公司资产潜力,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向公司出具了《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具体减持计划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131,055,96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下文中关于公司总股本的计算均为299,141,086股)的43.81%。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041,100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股份占公司
(元/股) (股) 总股本的比例
集中竞价 2020年6月4日- 7.22 791,100 0.26%
石旭刚 2020年7月6日
大宗交易 2020年6月5日- 7.40 1,250,000 0.42%
2020年6月9日
合计 2,041,100 0.6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方式减持情况
2020年8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 10.20 元/股的价格将持有的上市公司24,224,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10%)转让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2020年8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42,392,84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17%)对应的表决权独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委托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04,790,36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03%),拥有其中62,397,5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86%)对应的表决权。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将持有上市公司 24,224,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10%),同时拥有上市公司 42,392,84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17%)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拥有上市公司66,617,344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2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主要协议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8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石旭刚
乙方(受让方):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224,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0%)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乙方。
2、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股份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 10.2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247,089,900.00元(含税)。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前,如目标公司发生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应作相应调整,以保持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不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除因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现金分红须根据本协议调整外,其余情况下均保持不变。如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即转让价格应扣减标的股份对应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
(2)履约保证金及股份质押
双方同意,以乙方名义于浙江省杭州市开立共管账户,预留甲方的人名章及乙方的印章。乙方同意,于共管账户开立且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 100,000,000 元支付至共管账户,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履约保证金。经乙方同意或双方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指令,甲方可使用前述 1 亿元履约保证金,并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账户或其提交的质押清单中对应的质权人/债权人的账户)。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5,38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8%)股份质押给乙方,为上述1亿元履约保证金款项提供担保。
双方同意,上述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的行为视为乙方已将相应履约保证金款项支付给甲方。在甲方将其所持有目标公司15,382,600股股份质押至乙方名下之日起2日内,乙方应确保上述1亿元履约保证金已全部支付给甲方。
双方同意,上述1亿元履约保证金可折抵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
(3)双方同意,乙方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①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100,000,000元。双方同意以本节“二、(一)、1”所述10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折抵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②按照如下方式,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127,089,900.00元: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取得质权人(不含乙方或其关联方)对标的股份所质押担保的质押贷款金额的确认,以及同意于收到还款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解除质押事项的有效书面确认文件(以下简称“《质权人确认函》”。甲方在取得该确认文件后及时将原件提交给乙方。乙方在收到《质权人确认函》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 127,089,900.00 元支付至共管账户,该部分款项优先用于办理股份质押解除及支付甲方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经乙方同意或者双方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指令,甲方可使用前述共管账户中127,089,900.00元的款项,并可直接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账户或其提交的质押清单中对应的质权人/债权人的账户),上述付款到甲方指定账户的行为视为乙方将相应股份转让款项已支付给甲方。
在上述质权人/债权人解除质押且甲方累计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24,22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00%)股份质押给乙方后,甲乙双方共同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的申请文件。在取得深交所就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出具的符合条件确认意见书后 2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在甲方完成支付税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至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双方确认,自甲方累计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24,22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00%)股份质押给乙方之日起 2 日内,乙方应确保上述127,089,900.00元款项已全部支付给甲方。
③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20,000,000元(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4)甲方应自收到上述约定的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收款证明。
(5)为免疑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且甲方已经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视为标的股份的交割办理完成,上述交割办理完成之日即为标的股份的交割完成日。
3、乙方付款的先决条件
(1)双方确认,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以下列各项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乙方予以书面豁免为前提:
①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②甲乙双方已经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③乙方与目标公司已经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乙方出资认购目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④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中登公司出具的关于甲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的详细清单;
⑤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均合法、真实、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且本协议所含的应由甲方遵守或履行的任何承诺和约定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已得到遵守或履行;
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除经乙方书面同意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保持稳定;
⑦不存在禁止甲方履行本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等相关交易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等。
(2)双方确认,本节“二、(一)、3、(1)”第⑤至⑦项付款先决条件的满足以甲方向乙方出具说明函且经乙方确认为准。
4、陈述、保证和承诺
(1)双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日至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2)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①甲方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甲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行为能力。
②甲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③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该等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代持等情形,不存在除了其向乙方披露的质押与债务情况说明外的任何其他权利负担或其他可能影响标的股份完整性、限制标的股份权利行使的其他情形。
④除甲方已披露的争议、诉讼、仲裁等情形外,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⑤协议签署后至交割完成日,除协议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外,甲方均不会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事宜,甲方均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⑥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将严格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⑦在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⑧甲方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乙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⑨甲方承诺,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交割完成日前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行政处罚、补缴义务或其他损失,在交割完成日前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对外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在交割完成日前不存在已经发生但未在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交割完成日的财务报表中反映或向乙方书面说明的负债,在交割完成日前不存在已经发生但未向乙方披露的纠纷、诉讼或仲裁。如因前述事项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全额补偿。
⑩本协议签署后至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再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签订类似协议。
(3)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①其系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签署、递交和
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
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
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
等。
③具备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
应款项,且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④乙方受让并持有标的股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的要求。
⑤乙方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审批手
续,尽快完成全部国资审批手续。
⑥乙方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
相关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目标公司、甲
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⑦乙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从事与目标公司相关的内幕交易。
⑧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4)双方在本条款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不影响其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
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守约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该对守约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甲方违反本节“二、(一)、4、(2)、⑩”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万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3)如果乙方违反本节“二、(一)、4、(3)、③”的约定,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7、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履约保证金及股份质押”、“陈述、保证和承诺”、“违约责任”、“保密”、“通知”、“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其他”等条款自本协议签署后生效,其他条款自以下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或条件虽未满足但乙方予以书面豁免之日起生效:
①乙方与目标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且本次发行事项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②乙方完成对目标公司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与上市公司真实情况不存在原则性差异(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资产、业
务、负债情况真实,在所有重要方面不存在虚假陈述、不实、瑕疵或违反其声
明、承诺、保证等情形;目标公司持有其现有资产以及开展现行业务所需的全
部执照、批文和许可;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主营业务未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或在商业合理预期下可能导致重大不利变化的任何情况等),且双方
已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
③本协议经乙方内部决策机构审批同意;
④本协议经乙方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审批与同意。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双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
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除协议;
②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③因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按年化7.30%利率计算的利息。但是,因为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或者终止的,甲方应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不支付利息。
为免疑义,如果乙方将款项支付至共管账户内但甲方未实际使用/占用的,甲方未实际使用/占用的部分无需额外支付利息。
(5)本协议中止、被解除或终止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8月28日,石旭刚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方):石旭刚
乙方(受托方):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委托股份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限内,甲方独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42,392,8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00%,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限内,甲方独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42,392,8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00%,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根据甲乙双方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架协议》,甲方拟于其股份解除限售后,将其中部分股份(最多 42,392,844股、最少18,168,362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下称“远期股份转让”),该等远期股份系本协议表决权股份的组成部分,因此远期转让股份交割完成后,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将相应予以扣减。
(2)在委托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委托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委托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3)在委托期限内,如因司法拍卖、质押权人行使质权等情形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股份数量减少,或甲方在事前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依法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部分委托股份的,则剩余部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事宜仍按本协议执行。
2、委托期限
(1)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孰晚发生时届满:
①本次发行完成(即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且远期转让股份交割完成(即远期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②生效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
(2)双方同意,自远期转让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该等交割部分股份将不再适用表决权委托的约定,并从上述表决权委托股份中相应予以扣减。
3、表决权(委托权利)的内容
(1)双方同意,甲方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权利)独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行使,乙方作为甲方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被委托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该委托权利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②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
③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④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⑤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有的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
为免疑义,在委托期限内,在未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自行行使前述委托股份的委托权利。
(2)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且不可撤销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行投票,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者征求甲方同意,亦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3)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应当对委托股份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收益权等),也不能减免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因持有委托股份而应当承担的相关经济性义务。
4、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陈述、保证与承诺”、“免责与补偿”、“违约责任”、“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其他约定”等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自以下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①乙方与目标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且本次发行事项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②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事项取得有权国资部门批准;
③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
(2)双方决定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应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单方面撤销委托或解除本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的限售承诺
石旭刚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石旭刚持有上市公司43.13%股权,石旭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石旭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129,014,868 股,其中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 129,014,800 股,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43.13%,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00.00%。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各方未签署其他未披露补充协议。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转让或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作出其他安排。
五、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本次权益变动须待《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方可实施。此外,本次权益变动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方可实施完毕。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买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入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卖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卖出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股份占公司
(元/股) (股) 总股本的比例
集中竞价 2020年1月7日- 7.50 4,158,700 1.39%
石旭刚 2020年7月6日
大宗交易 2020年1月2日- 7.04 5,196,550 1.74%
2020年6月9日
合计 9,355,250 3.0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石旭刚与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杭州中威电子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3、《石旭刚与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杭州中威电子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的备至地点
1、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571-88373153
3、联系人:孙琳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石旭刚
签署日期:2020年8月2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杭州市
公司
股票简称 中威电子 股票代码 300270.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石旭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路
住所 1819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 减少? 有 □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无?
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及拥有表决权数量:131,055,968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43.81%
行股份比例 拥有表决权比例:43.8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数量:104,790,368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拥有表决权数量:62,397,524股
比例 变动持股比例:-8.10%
变动表决权比例:-22.27%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 是 □ 否?
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
市场买卖该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人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是 □ 否?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全部批准 是 □ 否?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石旭刚
签署日期: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