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生物: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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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双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0-060
    
    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健全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利润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公司将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它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年度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现金分红方案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的,应在利润分配方案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社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对本规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本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有关调整本规划的议案应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调整或变更方案,监事会应对该调整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应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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