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英大: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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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审计工作,是指对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的原则,积极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严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坚持科技强审,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数字化审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分公司,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应结合各自实际,遵循监管要求,经过相应决策审议程序制定相应制度落实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作为党委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在审计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公司党委决策部署;
    
    (二)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听取重点审计成果汇报;
    
    (四)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推进审计成果运用,强化问题考核与问责;
    
    (六)完成公司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审阅公司审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在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前,应事先向公司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监事会可委托审计部或外部审计机构检查公司财务或其他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审计部。未设立审计部门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机构或专门人员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各控股子公司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评价,统筹公司审计资源,构建上下协同、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各控股子公司在公司审计部指导下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同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审计的工作目标,确保审计工作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开展党和国家相关审计政策、上市监管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研究和贯彻落实;
    
    (三)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制度体系;
    
    (四)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管理重点和监管要求,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五)按计划开展审计检查;
    
    (六)组织协调重大外部审计的迎审配合工作,督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七)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八)组织开展数字化审计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公司审计资源,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十)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各控股子公司审计部门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落实公司审计工作制度要求,并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审计管理制度;
    
    (二)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三)按计划对本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各项审计检查;
    
    (四)负责本单位数字化审计建设工作;
    
    (六)组织做好内外部审计检查的迎审迎检配合工作;
    
    (七)组织并督促审计整改,跟踪审计成果运用效果;
    
    (八)负责本单位审计队伍建设;
    
    (九)完成上级审计部门和本单位其他临时审计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为审计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如实提供审计需要的资料,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及时整改审计发现问题,提高审计工作实效。
    
    第三章 审计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客观求实,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从体制机制层面揭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的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推动发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计划机制,加强对各单位审计工作的指导,科学制定审计计划,提高审计资源配置效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考评机制,对审计重点工作开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业绩考核。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审计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公司审计部报告本单位重大审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协同监督机制,加强审计与其他专业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协同监督工作机制。
    
    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限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
    
    (二)检查审计对象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检查有关业务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记录相关资产和业务活动;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部门、个人进行访谈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资产,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暂予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审计对象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对象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下列工作事项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报公司审计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外部监管机构对本单位开展的审计情况;
    
    (三)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送的内审要情;
    
    (四)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事项的专项报告;
    
    (五)公司审计部要求报送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保护和支持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照法规和授权履行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审计部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内部管理需要,科学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审计对象;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就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重要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组成审计组,根据需要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做好审前准备。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运用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及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起草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对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
    
    审计部根据确定的审计结果,履行审批程序后,正式印发审计报告或下达审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对审计意见的落实及整改情况组织进行跟踪监督,实现审计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六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整改责任体系和联动机制,审计部承担牵头组织和督导职责,各专业部门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应加强横向部门协同和纵向专业指导,统筹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内控完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规范整改工作流程和标准,明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动态销号管理和定期跟踪督导机制。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问题整改考核问责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审计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审计人员选用标准,为审计部配备具备开展审计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确保审计人员具备与开展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审计资源补充机制。除涉密事项外,在充分合理利用内部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加强社会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及其业务质量管理,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审计组违反审计程序造成严重后果、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或重要事项未及时报告公司的,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应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对象拒不提供财务、业务资料,或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重要资料,欺骗审计人员,致使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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