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问询函专项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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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达兴业问询函专项意见
    
    京永专字(2020)第310314号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6月22日收到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转发至我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07号),问询函中要求我所对第5条第(2)点发表专项意见。
    
    5、报告期内,你公司研发投入金额1.43亿元,同比减少23.14%;研发投入资本化金额4,663万元,同比减少43.28%。资本化研发投入占研发投入的比例为32.58%,同比减少11.57%。
    
    (2)请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条件,补充说明你公司研发投入资本化的合理性,并请年审会计师针对研发投入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费用化的判断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及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等相关规定,建立了研究开发项目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流程(关键路径)、每一阶段的任务和目标、每一阶段的开始和完成标志、完成每一阶段后进入下一阶段前应当经过的评审和审批、每一阶段应完成的内部管理文档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二、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费用化的审计程序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结合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师主要通过如下程序进行核查:
    
    以企业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检查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及材料和说明(说明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分析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是否具备,是否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结合《2020-2026年中国聚氯乙烯(PVC)行业现状全面调研与发展趋势报告》,分析企业是否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企业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是否可靠预计,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检查企业《研究开发支出台账》,关注企业是否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单独核算,所发生的支出是否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则应当调整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会计师认为企业会计处理合规。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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