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20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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