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经核查相关资料,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
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我们同意续聘德勤华
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提请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力辉 李万军
吴智杰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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