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或“发行人”)2018
年配股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信建投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
荐总结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 朱明强、苏丽萍
联系人 苏丽萍
联系电话 021-6880158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256.SH
注册资本 6,793,590,970 元
注册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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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吴晓勇
控股股东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 孙广信
董事会秘书 倪娟
联系电话 86-991-236521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配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4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在推荐广汇能源配股期间,中信建投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
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广汇
能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配股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中信建投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督导广汇能源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中信建投督导广汇能源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等有关制度,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进行详尽的核查。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中信建投作为广汇能源配股的保荐机构,原委派朱明强先生、翟程先生作为
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18 年 6 月,原保荐代表人翟程先生因个人工作变
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
中信建投指派苏丽萍女士自 2018 年 6 月起接替翟程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
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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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
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
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广汇能源聘请的中介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
构尽职推荐阶段,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的意见,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各中介机构能够及时、
高效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相关意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对广汇能源本次持续督导期间
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广汇能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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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汇能源配股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广汇能源配股的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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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明强 苏丽萍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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