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蟒佰利: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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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20-041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4 月 2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
  现场参会      17       943,693,803            46.4411%
  网络参会      72       103,910,417            5.1136%
  合计          89      1,047,604,220           51.5548%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7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8,783,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062%。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了许刚先生、谭瑞清先生、常以立先生、
杨民乐先生、和奔流先生、申庆飞先生、张其宾先生、周晓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选举许刚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042,154,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63,333,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11%。
    1.2选举谭瑞清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043,322,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64,502,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31%。
    1.3选举常以立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041,888,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4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63,068,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35%。

                                        -2-
    1.4选举杨民乐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043,35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5%。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64,535,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31%。
    1.5选举和奔流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032,084,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8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53,264,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050%。
    1.6选举申庆飞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032,083,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85%。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53,263,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047%。
    1.7选举张其宾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032,01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2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53,199,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666%。
    1.8选举周晓葵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032,019,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2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53,198,8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662%。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了邱冠周先生、于晓红女士、林素月女
士、李力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邱冠周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表决结果:得票数1,043,687,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64,867,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95%。
    2.2选举于晓红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043,68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64,867,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98%。
    2.3选举林素月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043,68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64,867,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98%。
    2.4选举李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043,687,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64,867,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95%。
    非独立董事许刚先生、谭瑞清先生、常以立先生、杨民乐先生、和奔流先生、
申庆飞先生、张其宾先生、周晓葵先生与独立董事邱冠周先生、于晓红女士、林素
月女士、李力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 2020 年 4 月 22 日起
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止)。
    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了冯军先生、杜伟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选举冯军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035,957,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98.888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57,137,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996%。
    3.2选举杜伟立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043,71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64,898,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81%。
    冯军先生、杜伟立先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靳新路先
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 2020 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
止)。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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