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参与投资产业基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本次公司参与投资产业基金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同意公司参与投资产业基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盛 况 陈良照 王 进
2020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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