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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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附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
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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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
股数为准。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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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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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在符合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规定的前提下,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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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或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或15日前(以
较长者为准)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应将会议拟审议的
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公司召开其上市证券持有人会议,而向所有有权在会议上
投票的人士送交会议的通知时,须同时送交委任代表的表格。
该表格须就拟在会议上提呈的全部决议,提供正反表决选择。
       公司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上市规则要求)需要独立董事或独立顾问发表意见的,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及独立
顾问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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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或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
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
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
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
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
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
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
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而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
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或/及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
                             6
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并且就 H 股股东
而言,不论上市股份持有人的注册地址是否在香港,公司均须
将通知送交全部 H 股持有人。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将
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
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
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除法庭指令外,公司亦须确保其股东或债权人每
一次有关公司的会议 (例如为清盘呈请、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或
削减资本)的通知,均须于发送给有权收取通知的人士的同一
天,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刊登。此外,公司向股东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相关通函所述交易的通知时,相关的
通函也须同时公告或(或在发出通知之前)寄发给股东。如董事
在通函发出后才知悉涉及股东大会上所将考虑主题事项的任
何重要资料,公司须在股东大会举行日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前以补充通函或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刊登公告的形式提供有
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
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
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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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不
论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公司不
得向股东施加压力,令他们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弃权;如公司
促请股东投票,必须鼓励股东谘询其专业顾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中所指股东大会均指现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涉及网络投票事宜的,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股票
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不做具
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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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就公司的股东大会而言,如公司拟促请股东委任公司指定
的人或其他人为代表投票,或拟促请股东投票,则只可利用过
往已公布的并于引用时仍属准确及无误导成份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
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
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
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
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
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或其
他机构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或者
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委托书应载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
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9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如会议主席及/或董事在会议上个别或共同持有的委任
代表投票权,占公司股份的总投票权 5%或以上,同时,如以
举手方式表决时,表决结果与该等委任代表的表格所指示者相
反,则主席及/或董事及持有上述委任代表的投票权之主席须
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但如以持有的总代表权而言,举行
投票表决显然不会推翻举手表决的结果,则董事及/或主席无
须以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
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
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并且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
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
                           10
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
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
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六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
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
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
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11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大会主席应确保在会议开始时已解释下列事宜:
    (一)     在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之前股东要求以投票方
式表决的程序;
    (二)     在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情况下,以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然后回答股东提出任何问题的详细程序。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安排审核委
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视何者适用而定)的主席,或
在该等委员会的主席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 (或如该名委员未
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回答提问。
董事会辖下的独立委员会 (如有) 的主席亦应在任何批准以
下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应问题,即上市规则中所指的关连交易
                            12
或任何其他须经独立批准的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
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
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五条 如外资股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
某审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
反对)某审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
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在股东大会上,会议主席应就每项实际独立的事宜
个别提出议决案。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八条 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以后,要求
                          13
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
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股东大会主席应确保在公司致股东通函内,已载列以投票
方式表决的程序,以及股东可根据《上市规则》要求以投票方
式表决的权利,尤其是大会主席及/或董事在会议上个别或共
同持有委任代表投票权,占公司股份的总投票权 (可在该会议
投票) 5%以上,必须注意其须履行《上市规则》所述的责任,
在若干情况下 (如大会以举手方式表决时,表决结果与该等委
任代表的表格所指示者相反)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如在此等
情况下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则大会主席应在会议上披露
董事持有所有委任代表投票权书所代表的总票数,以显示以举
手方式表决时所投的相反票。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
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
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
者其比例。公司应点算所有委任代表投票的票数以及除非要求
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大会主席应在会上表明每项决议案的委
任代表投票比例,以及赞成和反对票数(如以举手方式表决)。
公司应确保所有票数均适当点算及记录在案。
    股东大会上,股东就下列交易或安排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
以投票方式进行:
    (一)《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所指的关连交易;
    (二)根据《上市规则》须经独立股东批准的交易;
                             14
    (三)按《上市规则》规定,向公司的主要股东或独立非执
行董事又或其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授予期权;及
    (四)有股东占重大利益因而须于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的任何其他交易。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四十九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
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
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
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五十条 如股东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须于
会议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刊登公告,公布会上投
票表决的结果(包括(i)使其持有人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
决赞成或反对决议案的股份总数;(ii)使其持有人有权出席大
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的股份总数;(iii)有关决议
案实际所得赞成及反对票数所分别代表的股数),公布的时间
无论如何不得迟过会议后首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
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公司须委任其
核数师、股份过户处又或有资格担任公司核数师的外部会计师,
作为点票的监察员,并于公告中说明监察员的身份。公司并须
在公告中确认那些曾表示打算表决反对有关决议案或放弃表
决权的人士在股东大会上是否确实按而行事。
    第五十一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
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同意
票或反对票。
    第五十二条 当同意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或投票
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
                           15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征集应当采取无偿
的方式进行,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
                             16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如果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
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
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7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六十五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六十六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类别股东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为考虑修改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而召开的各类别股份股
东会议(续会除外)的法定人数,须为该类已发行股份最少三
分之一的持有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
                             18
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
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
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
议事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执行,本议事规则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于公司发行的
A、H 股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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