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发行情况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发行情况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雷科防务”或“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雷科防务本次
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 2019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已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出具了《江
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和《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
见》;已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
况的法律意见书》;已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
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中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或“本次发行”)发行情况及认购对象合规
性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
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雷科防务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雷科防务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雷科防务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及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重组报告书》及其修订稿、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本次交易方案主要如下: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可
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以 62,500 万元的交易对价购买西安恒达 100%
的股权以及江苏恒达 100%的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9,700 万元。
(二)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其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定向发行可
转债仅为支付本次交易对价,不包括募集配套资金中的可转债发行,本次定向发
行可转债的主要内容如下:
1.种类与面值
公司以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购买标的公司股权,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2
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 2,837,499 张。
3.发行方式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式为定向发行。
4.定向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按照面值发行。
5.存续期起止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年。
6.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1)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30%、第二年为 0.50%、第三
年为 1.00%、第四年为 1.50%、第五年为 1.80%、第六年为 2.00%。
(2)还本付息方式
①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债券
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
债券发行首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
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承担。
③还本方式
还本方式为债券到期后一次还本。
3
法律意见书
7.限售期起止日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伍捍东、魏茂华、安增权、程丽承诺:
①以持有标的资产股权认购而取得的雷科防务可转换债券,自可转换债券发
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②若标的资产 2019 年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净利润,或者标的资产 2019
年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但已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以持有标的资产股
权认购而取得的雷科防务可转换债券的 40%,在扣除已补偿可转换债券(若有)
的数量后,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与 2019 年审计报告签署
日孰后)可以解锁;
③若标的资产 2019 年、2020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不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或
者标的资产 2019 年、2020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但已履行完
毕业绩补偿义务,以持有标的资产股权认购而取得的雷科防务可转换债券的累计
70%,在扣除已补偿可转换债券(若有)的数量后,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
起二十四个月后(与 2020 年审计报告签署日孰后)可以解锁;
④以持有标的资产股权认购而取得的雷科防务全部剩余可转换债券数量,在
扣除已补偿可转换债券(若有)的数量后,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后(与 2021 年审计报告签署日孰后)可以解锁;
⑤在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间内,针对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雷科防务可转换
债券及其转换的股份,不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西安辅恒、西安伴恒、西安拥恒承诺:
①以持有标的资产股权认购而取得的雷科防务可转换债券,自可转换债券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②以持有标的资产股权认购而取得的雷科防务可转换债券,在扣除已补偿可
转换债券(若有)的数量后,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与
2021 年审计报告签署日孰后)可以解锁;
③在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间内,针对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雷科防务可转换
债券及其转换的股份,不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
8.转股期起止日
4
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
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9.转股价格的确认及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
价标准,即 5.50 元/股。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转股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
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
股价。
10.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或者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90%。
(2)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当交易对方提交转股申请日前二十日雷
5
法律意见书
科防务股票交易均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200%时,则当次转股时应按照当期转
股价的 130%进行转股,且当次转股价格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 130%。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
为:Q=V/P(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
其中:V 为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
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可转换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债券
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债券的票面金额及
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有条件强制转股条款
当交易对方所持可转换债券满足解锁条件后,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存续
期间,如雷科防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
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
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通过上述程序后,上
市公司有权行使强制转股权,将满足解锁条件的可转换债券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
价格强制转化为雷科防务普通股股票。
13.债券到期赎回条款
若持有可转换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债券到期后 5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
司将以面值的 110%(包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14.提前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当交易对方所持可转换债券满
足解锁条件后,如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则交易对方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解锁条件的可转换债券的全部或
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金额回售给上市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
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
6
法律意见书
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
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
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
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
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15.其他事项
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雷科防务的批准与授权
1.2019 年 1 月 24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
案。
2.2019 年 7 月 2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议案。
3.2019 年 8 月 14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议案。
4. 2020 年 2 月 28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
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3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1.伍捍东、魏茂华、安增权、程丽通过西安恒达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召开的
股东会一致同意参与本次交易。
2.2019 年 1 月 24 日,西安辅恒、西安伴恒及西安拥恒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
别作出决定,同意参与本次交易。
(三)标的公司的批准与授权
1.2019 年 1 月 24 日,西安恒达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次交易。
2.2019 年 1 月 24 日,江苏恒达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次交易。
(四)监管机构的批准与授权
1.2019 年 3 月 12 日,国防科工局原则同意雷科防务收购西安恒达 100%股权
和江苏恒达 100%股权。
2.2019 年 3 月 22 日,本次交易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方案已获得国
防科工局的批准。
3.2019 年 11 月 29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雷科
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伍捍东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68 号),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
三、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和发行情况
(一)发行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重组报告书》及其修订稿等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文件,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对象为全部交易对方,即伍捍东、魏茂华、安
增权、程丽、西安辅恒、西安伴恒、西安拥恒。前述发行对象均为中国国籍且具
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
业,具备参与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主体资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8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定向
发行可转债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出具
的《证券初始登记确认书》,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已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完成
初始登记,登记数量为 2,837,499 张。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
行可转债购买资产已完成初始登记,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登记过程中,未发生
发行登记实际情况与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重组报告书》披
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以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交易支付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和政策的要求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2.《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
3. 2015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及银监会发布《关于鼓励上
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支付工
具和融资方式创新。推出上市公司定向可转债。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并按规定向企业提供
多种形式的融资支持,探索融资新模式。
4. 2018 年 11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
市公司发展》,鼓励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
本次交易以发行定向可转债作为交易的支付方式,符合《公司法》《重组管
理办法》《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证监会
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等相关规定及政策的要求。
9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向西安恒达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220928660T),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安恒达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雷科防务已取得西安恒
达 100%的股权,该等资产过户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向江苏恒达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81286207E),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恒达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雷科防务已取得江苏恒
达 100%的股权,该等资产过户行为合法有效。
(二)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情况
2020 年 1 月 17 日,信永中和出具了编号为“XYZH/2020BJGX0009”的《验
资报告》。该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上市公司已经取得西安恒达
100%的股权和江苏恒达 100%的股权,并确认上市公司变更后的股本实收金额为
1,101,849,267.00 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出具《股份
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已受理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
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
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20,681,817 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20,681,817 股),非公
开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1,101,849,267 股。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出具
的《证券初始登记确认书》,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已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完成
初始登记,登记数量为 2,837,499 张。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
行可转债购买资产已完成初始登记,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登记过程中,未发生
发行登记实际情况与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重组报告书》披
10
法律意见书
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过户、相
关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新增股份的申请登记事宜以及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初始登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履行
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定向发行可转
债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情况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定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发行情况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 群
经办律师:
唐 勇
经办律师:
王月华
2020 年 3 月 17 日
12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