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天箭科技”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2703 号”文核准,并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79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
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保荐机构”或“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TIANJIA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 9 号楼 B 座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5,36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楼继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1221389K
天箭有限成立时间:2005 年 3 月 17 日
天箭科技成立时间:2017 年 12 月 22 日
1
经营范围:通信传输设备、雷达及配套设备、仪器仪表、电子设备、电子元
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集成电路设计和销售;微波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凭
资质许可证经营);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研发、应用;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待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以上经营项目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许可和审批的
项目。
公司是由成都天箭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微波前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
技术企业。当前主要代表产品为弹载固态发射机、新型相控阵天线及其他固态发
射机产品,其在军事领域的应用包括雷达制导导弹精确制导系统、其它雷达系统、
卫星通信和电子对抗等。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弹载、机载、星载、车载雷达系统及
电子对抗和军事卫星通信、测控等领域。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为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单位提供关键部件、分系统配套
业务,经多年拼搏发展,已有十余个型号产品完成定型生产,并批量交付、装备
部队。以高可靠的产品品质和优良的服务赢得用户的高度肯定和各类表彰,在精
确制导、侦测、卫星通信等武器装备的性能提升、航天工程应用等方面做出了较
大的贡献。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资产总计 57,101.50 46,049.99 37,483.24
负债总计 19,497.07 18,053.21 17,297.96
所有者权益 37,604.43 27,996.78 20,185.28
2、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营业收入 27,676.65 27,640.31 17,544.06
营业利润 11,379.04 11,344.48 4,734.96
利润总额 11,243.46 11,642.16 4,538.50
净利润 9,607.65 9,955.50 3,289.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9,329.30 9,324.41 6,051.12
利润
3、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4.11 6,059.64 4,683.1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71.54 -3,042.51 393.3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04.49 -7,805.61 2,485.0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741.16 -4,788.48 7,561.54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比率(倍) 2.77 2.59 2.27
速动比率(倍) 2.55 2.19 1.83
资产负债率 34.14% 39.20% 46.15%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
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 0.10% 0.09% 0.06%
产的比例
财务指标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0.95 1.43 1.37
存货周转率(次) 2.41 2.04 0.9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1,635.79 11,850.04 4,995.35
利息保障倍数 137.93 716.33 22.9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05 1.13 0.87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51 -0.89 1.41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3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1,79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3%;本次
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为 7,150 万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1,79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其中,网上发行 1,79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0%。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31963123%,
有效申购倍数为 7,577.87464 倍。本次网上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
量为 59,260 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59,260 股,包销金额为
1,776,614.8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33%。
3、发行价格:29.98 元/股
4、发行市盈率:22.98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发行
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5、募集资金总额:53,664.20 万元
6、募集资金净额:48,000.00 万元。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03 号《验资报告》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97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
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1.30 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
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
股数计算)
9、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4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楼继勇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
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
二、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
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天箭科技 A 股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天箭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
于天箭科技首次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 A 股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天箭
科技首次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天箭科技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
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本人离职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转让天箭科技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天箭科技股份
总数的 50%。
五、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5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天箭科技的股份发
生变化的,本人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七、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
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
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
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
得补足差额。
八、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
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
2、持股 5%以上并担任公司董监高的股东的承诺
(1)持股 5%以上并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股东陈镭
持股 5%以上并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股东陈镭承诺:
“一、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
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所持股
份”)。
二、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天箭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天箭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6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 6 个月。
四、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本人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
转让天箭科技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50%。
五、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依
法遵守上述规定。
七、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
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
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
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八、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
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
(2)持股 5%以上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股东梅宏
持股 5%以上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股东梅宏承诺:
“一、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
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所持股
份”)。
二、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7
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天箭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天箭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 6 个月。
四、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本人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
转让天箭科技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50%。
五、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依
法遵守上述规定。
七、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
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
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
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八、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
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
3、其他股东的承诺
8
公司股东成都禾兴创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嘉华合达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成都科源天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承诺:
“一、本企业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
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
二、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天箭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天箭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企业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四、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
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天
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
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企业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
补足差额。
五、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
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楼继勇承诺:
“ 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9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天箭科技股份。
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做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
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股份的公告程序及期限
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 3 个
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
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
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等信息披
露程序。
6、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如下:
10
(1)如果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
内不得减持。
(3)若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
金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
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4)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若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与本人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则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陈镭、梅宏承诺如下:
“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天箭科技股份。
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做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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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
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股份的公告程序及期限
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 3 个
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
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
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等信息披
露程序。
6、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
内不得减持。
(3)若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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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
金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
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4)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若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与本人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则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7,15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1,79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
(四)发行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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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査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査,已在证券发行保
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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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
(一)持续督导事项
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
人资源的制度 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
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利益的内控制度
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唐云、严林娟
联系地址:四川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88号通威国际中心2002
联系电话:028-68850819
传真:028-68850824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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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天箭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天
箭科技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同意担任天箭科
技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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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唐云 严林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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