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0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计划期满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股
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公司自然人股东许端平计划在自本公
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
份不超过 3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0,835 万股)的 0.28%。具体内容详见该公告。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收到许端平先生提交的《相关人员减持股份告知函》,
截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许端平先生的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现已届满,许端平先生未通过
任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
股份性质 股份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称
(股) (%) (股) (%)
合计持有股份 3,000,015 2.77 3,000,015 2.77
其中:无限售条件
许端平 股份 3,000,015 2.77 3,000,015 2.77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注:本减持计划发布时公司总股本为10,835万股,期间公司回购注销了部分激励对象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3,5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
10,835万股减少至10,834.65万股。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在公司股票发行前,许端平先生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全部减持,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
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许端平先生承诺:
“(1)未来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个人就
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洪汇新材
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全部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所
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
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
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
中,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
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减持持有的洪汇新材全部股份。
○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将根据情况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或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
○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股票发行价。洪汇新材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
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其他事项
A、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
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
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B、本人应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C、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通
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D、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
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洪汇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
行承诺而给洪汇新材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许端平先生除2017年7月17日减持股份未履行其在洪汇新材首
发上市前以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作出的减持承诺(详见2017年7月20日披露于《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自然人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033))外,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其他相关说明
1、许端平先生本次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许端平先生严格遵守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
持计划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本次减持未对公司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相关人员减持股份告知函》。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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